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你若是被判緩起訴,就是該案件暫緩起訴,所以若是緩起訴期間期滿,就等同於不予起訴了,案件沒有起訴就更不用談算是前科了.
若是被判緩刑,而緩刑期間沒有遭到撤銷緩刑,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是不會登載於所謂的良民證上,也就是不算是前科紀錄.
司法單位記載的刑事紀錄,不能與所謂的前科紀錄等同視之,一般所謂的前科紀錄,是看警察刑事紀錄證書(良民證)的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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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
民法第1073-1條的條文意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一、直系血親。
例如:孫子女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例如: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先生(女婿)
※但配偶與前妻(夫)的小孩,配偶婚外所生小孩就可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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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
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 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 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 1. 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 , 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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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的要件(95年7月3日)== 蕭擁溱 小晴和阿達兩人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又一直是同班同學,默契好得不得了。上了大學以後,順理成章的成為男女朋友。大學畢業後,雙方家長認為兩人感情穩定,兩人也覺得時機成熟,於是決定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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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阿達和小晴夫婦可以合法辦理收養外甥女小君的手續嗎? 蕭擁溱 現代人由於壓力過大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順利懷孕,有些人於是考慮收養子女。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九九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即本文將討論的訴願先行程序(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無論是免除訴願程序或是對訴願程序另加上其他程序,都不可以妨礙人民訴訟權的行使,也不得對法定訴願權利做不必要的限制,此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四、二八八、三二一、四三九號等解釋即明。現代化的法治國家,為了應付社會需要或是科技專業的考量,有時作成的行政處分,傳統訴願制度未必能妥善應付,乃發展出「訴願先行程序」,意即法律要求人民在正式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踐行一定之程序。從表面上觀察,訴願先行程序是對人民訴願權的限制,延滯人民尋求行政救濟的時間,若為此程序尋找正當性依據,則需該訴願先行程序更能發揮行政自我反省功能,或是該訴願先行程序能對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件妥為處理,否則即有違憲之嫌。
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不過因訴願先行程序實質上會自我糾正的情形不多,人民多有擾民費時之譏;且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如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法第五十九條參照),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則如果僅以行政自我反省或減輕上級機關負擔來作為訴願先行程序的理由,顯然不夠;亦有學者認為在新訴願法施行後,如遇有訴願先行程序已由原機關先行審查行政處分時,應將之視為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的特別規定,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的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排除不予適用。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以專利審查事件之訴願機關即經濟部為例,該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主要業務涵蓋工業、商業、貿易及國際合作、中小企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科技研發、能源、水資源、礦業、標準、檢驗、度量衡及部屬事業管理等範疇,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僅有委員十二人,雖外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應佔二分之一,但因該部業務廣泛,嫻熟智慧財產權甚或專利之委員顯然不可能太多,如何能對每年數以千計的專利再審查案件妥適審查?但如果專利審查事件中之再審查程序,使具專利法專長的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在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前提下,同樣作為行政自我審查的方式,再審查程序可能較訴願程序更可顧及專利事件的科技性與專業性。雖然目前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未審查原案之審查委員進行再審查並非沒有瑕疵(詳後述),亦應思考改進,不過同樣思考制度的改進,從專利審查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著眼,也許強化再審查制度會比廢除在審查直接進入訴願程序較合行政目的。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6145&sc=1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自主工聯、人民火大聯盟等四十多個社運團體昨天在凱達格蘭大道集結,舉行「民國百年秋鬥」﹔主辦單位訴求,要團結所有弱勢人民的力量,封鎖這個只為資本家服務、出賣人民利益的政府,奪回人民的政治與社會權力。
40多社團 集結凱道怒吼
昨天這場工運活動從下午四點多開始集合,一直到晚間九點多;儘管天候不佳、持續飄雨,但對生活現狀與工作高度不滿的民眾仍熱情湧入現場,主辦單位預估參與活動人數約近千人。
這次「百年秋鬥」以「搖頭派對」進行,訴求主軸包括:「藍綠無能、全民搖頭」,「政治要民主、經濟要公平、社會要正義」,以及「另外一種社會/政治是可能的」等。
嗆聲大隊 50人彈唱開場
活動開場由五十位成員組成的「嗆聲大隊」,手持吉他、邊彈邊唱進入主舞台;這支隊伍決定要徒步走到總統府嗆聲,但警方迅速以優勢人力、盾牌圍起人牆,阻擋群眾前進,使得現場氣氛一度劍拔弩張,後來「嗆聲大隊」在警方封鎖線前,大聲朗讀訴求與不滿後,隊伍才折返主舞台。
百年秋鬥召集人、自主工聯榮譽會長林子文說,秋鬥已進入第二十三個年頭,財團、資本家綁架了政治,民主不是投票就夠了,民主必須以「人民為主體」;經濟更不是競爭公平就可以了,而必須體現分配公平與正義。林子文強調,這麼多年來,已經看破兩大黨選舉政治遊戲,希望可以喚起民眾,看清楚藍綠政客的本質。
參與秋鬥的「反階級社會聯盟」負責人陳哲抨擊,行政院長吳敦義愛無薪假,是因為不想增加失業率,卻苦了廣大受薪階級;國民黨在台灣建立的是階級社會,最上層是政商特權,唯有二○一二年讓國民黨下台,才有機會打破不平等的結構,陳哲說,他支持「第三次政黨輪替」。
要公平正義 首投族入列
百年秋鬥現場可以看到很多大學生或「首投族」的身影。謝同學是台大政治系三年級的學生,他也是台灣農村陣線的志工;謝同學說,因為關懷社會弱勢與少數團體的議題,特別和朋友相約參加秋鬥,台灣有很多不公不義,人民應該挺身怒吼。
除了勞工面臨「無薪假、失業、減薪」與「責任制無加班費」的雙重威脅外,包括:反核「環保團體」、關注性工作者與性少數權益的「性別團體」、「移工與新移民權益團體」、「農民團體」與爭取「土地正義團體」等,也加入秋鬥行列。另外,護理人員和醫學院學生也上街頭,爭取護理人員權益與改善醫療勞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