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1-10 平時考L7: Q26緩刑無前科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書)

高二上公民
緩起訴---無前科記錄
緩刑---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你若是被判緩起訴,就是該案件暫緩起訴,所以若是緩起訴期間期滿,就等同於不予起訴了,案件沒有起訴就更不用談算是前科了.


若是被判緩刑,而緩刑期間沒有遭到撤銷緩刑,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是不會登載於所謂的良民證上,也就是不算是前科紀錄.

司法單位記載的刑事紀錄,不能與所謂的前科紀錄等同視之,一般所謂的前科紀錄,是看警察刑事紀錄證書(良民證)的記載為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21109131

  1. 所謂前科書面資料有兩種,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另一個是所謂的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是什麼時候能夠看到呢?事實上,犯罪嫌移人在遭函送地檢署的時候,檢察官即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資料,讓檢察官辦案參考,並附在卷宗內,這個資料非常詳細,包括所有你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載。
  3.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民眾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並且有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才會紀錄。
  4. 而在警察局連線的電腦系統裡,是記載你經由警局的刑事紀錄,包括你告人或被人告,都有紀錄。當然會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還要詳細。這個系統裡的資料任何警察局派出所都有連線,是讓警察辦案時查詢用的,當然也不能隨便亂查。那你會問,如果所有警察都可以查那不是隨便托一個警察幫忙查別人的資料就可以知道了?據稱,目前警方的系統有登入管制,也就是說誰查過你的資料都有紀錄。
  5. 法律上實在查不到所謂的前科定義,到底遭處罰金或拘役行算不算前科?並沒有法條明確定義。但是一般都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準。
  6. 據上所述,要知道他人的前科資料,非法所允許。要知道自己前科資料應由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參考法條

名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 申請書。
二 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
請者,應附委託書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0402420

2012-01-10 學習手冊L6:Q25 收養的限制~2

高二上公民

 民法第1073-1條的條文意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各款請舉例說明!

另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這是什麼意思?謝謝

一、直系血親。
 

例如:孫子女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例如: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先生(女婿)


※但配偶與前妻(夫)的小孩,配偶婚外所生小孩就可以收養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例如:
你阿姨是你的(旁系血親3親等)
阿姨跟你輩分不相當
你不可以收養阿姨

但你(兄弟姐妹)之子~(旁系血親3親等)
雖為旁系血親6等親以內
跟你輩分不構成不相當~所以就可以收養
 

你表妹的配偶~(旁系姻親4親等)
跟你輩分不相當(同輩變晚輩)
不可以收養
 

你配偶之兄弟姊妹之子~(旁系姻親3親等)
跟你輩分不構成不相當~所以就可以收養

※輩分相當不相當,你就把它想成輩分適不適合做你小孩,這樣就好理解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101608889

2012-01-10 L6: 收養之規定~1

高二上公民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
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 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 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 1. 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 , 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http://tw.myblog.yahoo.com/jw!wY8JRfeREQNMn56nV7ANXoU-/article?mid=1500

2012-01-10 L6: 收養子女的要件(小故事)

高二上公民

收養子女的要件(95年7月3日)==

蕭擁溱

  小晴和阿達兩人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又一直是同班同學,默契好得不得了。上了大學以後,順理成章的成為男女朋友。大學畢業後,雙方家長認為兩人感情穩定,兩人也覺得時機成熟,於是決定結婚。
 
  婚後,小晴和阿達的感情還是跟談戀愛時一樣甜蜜。一年後,兩人彼此都很適應婚姻生活,也很喜歡小孩,於是計畫生孩子。小晴因為太喜歡小孩,常常利用週末到大姐家陪大姐的三個小孩玩。而小晴跟第二個外甥女小君特別投緣,兩人就像母女一樣親密。
 
  轉眼間已經過了三年,小晴的肚子卻是一點動靜也沒有。檢查結果,發現小晴的體質不容易懷孕,於是醫生建議小晴接受人工受孕。小晴雖然配合療程,忍受打針吃藥的痛苦,結果還是一再的讓人失望。
 
  體貼的阿達看見小晴這樣,很捨不得,告訴小晴一切順其自然;他不忍心看見小晴為了懷孕忍受那麼大的痛苦。不過,一想到小晴那麼的喜歡小孩,卻一再失望,阿達於是興起收養孩子的念頭。
 
  阿達知道小晴很喜歡外甥女小君,於是和小晴商量,同時徵得姐姐和姐夫同意,準備收養小君,卻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許收養自己的外甥女。

 

 

  請問:阿達和小晴夫婦可以合法辦理收養外甥女小君的手續嗎?

蕭擁溱

  現代人由於壓力過大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順利懷孕,有些人於是考慮收養子女。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九九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因此,養子女雖然和養父母之間沒有血緣的關係,但是在權利義務和親生子女並沒有不同。
 
  故事中,小晴和阿達一直擔心,不知是否可以收養外甥女。小君和小晴的關係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依照民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因此,小晴收養小君並不在法律的限制內,也就是說,小晴可以收養小君。
 
  民法第一○七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所以,小晴和阿達應該共同收養小君,最後只要把收養事實寫成書面文字並且經過法院認可,就算完成收養程序。
 
  至於小君是不是應該跟養父阿達的姓呢?民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所以小君被收養後就應該姓養父的姓氏。(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心.留聲機
 
  有人因故無法生育而領養小孩,把對孩子的喜愛轉化成大愛,這種舉動令人敬佩。配合法律規定完成收養程序,其實只是一個開始,因為願意撫育下一代是包含承諾和責任的重大決定,所以必須要對孩子付出疼愛之情、教養之心,協助孩子健全成長。

  無論是親生子女或是領養子女,只要父母細心呵護、悉心照料,加上親子雙方用心經營彼此的感情,融洽、親密的親子關係並非難事。——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522

2012-01-09 平時考L8:Q26 C.怠為處分之訴

高二上公民
四.課予義務訴訟
此部份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怠為處分之訴: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 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

2.拒為處分之訴: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10&cs_id=58&cd_id=482

2012-01-09 L8:行政法入門(行政訴訟) 小故事

高二上公民
周老先生的笑容
公僕難為 (行政法入門)
 
 「爸!爸!」子翔一打開鐵門,鑰匙都還來不及抽出來,就急急忙忙的朝客廳裡嚷著。   
  原本正坐在沙發裡打盹兒的周老先生,聽見兒子的叫喚,悠悠醒轉,模模糊糊的應了一聲:「啊?」   
  「爸,您沒事吧?」子翔走進來,「怎麼我打了好幾次電話回來都打不通?」   
  「是嗎?」   
  子翔走到放電話的小茶几旁,看了一眼就明白了。「爸,您電話又沒掛好。」   
  「是嗎?對不起。」周老先生坐直了身子,不好意思的笑了一下。周老先生有一個習慣,當他一個人在家的時候,如果要去上廁所,就會先把話筒拿下來;周老先生的想法是,他上了年紀啦,動作比較慢,若是在上廁所的時候剛巧有人打電話來,那可多令人著急,於是乾脆先拿下來,製造成「通話中」的樣子。問題是,周老先生上完廁所出來,常常會忘了把話筒給放回去,結果,就一直在「通話中」了。   
  「對了,」周老先生問:「你今天晚上不是去參加同學會了嗎?怎麼會一直打電話回來?」   
  「我就是在餐廳打電話的呀,」子翔愉快的說:「因為我剛剛知道一個好消息,想馬上告訴您,讓您高興一下!」
「什麼好消息啊?」   
  「您記得小韓嗎?以前念大學的時候也住在我們家附近,有時候還會過來找我一起去上學的?」   
  周老先生想了一下,「好像有一點印象。他現在在幹麼?」   
  「他很不錯,他是法官了耶!」   
  「是嗎?」   
  「小韓以前很少參加同學會,至少在他考上法官以前好像沒來過,總之,今天他來了,看到他我當然很高興啦,就跟他聊了很多。我聊到您那份保險金的問題,說實在讓我們很困擾,結果小韓就告訴我,現在有辦法解決了,因為行政訴訟有很大的變革了!」   
  「是嗎?」周老先生精神一振,原本委靡的目光一下子都有了精神。   
  周老先生是退休的公務人員,他有一筆保險金,當初所屬的行政機關遲遲沒有發下來,周老先生跑回去催了幾次,也不得要領,簡直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小韓說,以前的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現在多了『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這樣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太好了!我還以為這個事情永遠也解決不了了呢。」周老先生聽完子翔的解釋後,露出了開心的笑容。 子翔也跟著高興的笑了起來。   
  好一陣子以來,周老先生都沒這麼開心的笑過了。
 
 留言板
  • 關於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由行政法院來掌理,行政法院現在改為二級二審,也就是說,行政訴訟事件應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以其為第一審法院,人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如有不服,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其為第二審法院。
  • 行政訴訟的種類原來只有一種,就是撤銷訴訟,至於給付訴訟,並沒有規定,至多只允許於提起撤銷訴訟時,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現在行政訴訟增加了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兩種,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種類相當。
  •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到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且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此外,如果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原則上是不必向行政法院請求的,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人民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就可以了,只有在其原處分機關認為該行政處分是有效而非無效,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沒有回音,才有提起確認訴訟的必要。
    另外,某一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大部分都是由某一個行政處分來決定的,因此,如果認為這個行政處分是有問題的,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才能使法律關係明確。
  • 給付訴訟又可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兩個類型。在前一章,我們談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法令期間經過卻沒有下文,人民可以提起訴願來尋求救濟;但是如果受理訴願機關竟和受理申請案件的機關一樣怠惰,不在訴願的法定期間作出訴願決定,或者作出令人不服的決定,人民該怎麼辦呢?另外,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處分,訴願決定雖然撤銷了原來違法的處分,命令原處分機關另作適當的處分,原處分機關卻仍然作出違法處分時,人民又該怎麼辦?再次訴願嗎?針對以上各種情形,人民都可以提起請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我們稱之為課予義務訴訟。至於一般給付訴訟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參考法條
  •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行政法院之權限)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行政法院之審級)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1. 高等行政法院。
     2. 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行政訴訟的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提起確認訴訟的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給付訴訟的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本文撰寫日期為89年5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163&ctNode=28039

2012-01-09 平時考L8:Q26 請問行訴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區別

高二上公民
 
這個問題,要先從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說耶!

在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後,原則上就會有存續力,而要排除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撤銷它(方法很多,訴願、撤銷訴訟…),以免它持續發生效力,而規制人民之權利;而給付訴訟則是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個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在這種情形下,就法理來說,如果你要的公法上給付,本身被一個行政處分給限制著的時候,只有二種可能的解決途徑。

一:直接起訴給付訴訟,勝訴的話,直接命行政機關為給付。

二:先撤銷那個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再合併請求給付之訴,請法院判行政機 關為特定之給付。

上面二種解決方式,你想學者們會採那一種,當然是二囉!因為如果不這樣的話,撤銷訴訟就沒有人會去打了,因為只要提給付訴訟,勝訴就可以排除行政處分之效力,我為什麼要提撤銷之訴。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為了要蓋停車場,不小心越界蓋到你的土地上,而你要請他返還土地,正常來說,你應該是直接用一般給付訴訟,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他返還;但是,如果你人太好,以書面行文請求他返還,結果政府裝死,給你一個確認土地是屬於公有無需返還的行政處分時,你就不可能直接用八條的一般給付訴訟了,因為上面有一個行政處分正在發生效力,所以囉!你只好用八條二項的說法,先撤銷那個白目的確認處分,才能再加以請求給付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1315413

2012-01-09 平時考L8:Q4 訴願先行程序

高二上公民
 
訴願先行程序的概念: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即本文將討論的訴願先行程序(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無論是免除訴願程序或是對訴願程序另加上其他程序,都不可以妨礙人民訴訟權的行使,也不得對法定訴願權利做不必要的限制,此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四、二八八、三二一、四三九號等解釋即明。現代化的法治國家,為了應付社會需要或是科技專業的考量,有時作成的行政處分,傳統訴願制度未必能妥善應付,乃發展出「訴願先行程序」,意即法律要求人民在正式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踐行一定之程序。從表面上觀察,訴願先行程序是對人民訴願權的限制,延滯人民尋求行政救濟的時間,若為此程序尋找正當性依據,則需該訴願先行程序更能發揮行政自我反省功能,或是該訴願先行程序能對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件妥為處理,否則即有違憲之嫌。

 

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不過因訴願先行程序實質上會自我糾正的情形不多,人民多有擾民費時之譏;且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如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法第五十九條參照),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則如果僅以行政自我反省或減輕上級機關負擔來作為訴願先行程序的理由,顯然不夠;亦有學者認為在新訴願法施行後,如遇有訴願先行程序已由原機關先行審查行政處分時,應將之視為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的特別規定,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的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排除不予適用。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以專利審查事件之訴願機關即經濟部為例,該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主要業務涵蓋工業、商業、貿易及國際合作、中小企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科技研發、能源、水資源、礦業、標準、檢驗、度量衡及部屬事業管理等範疇,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僅有委員十二人,雖外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應佔二分之一,但因該部業務廣泛,嫻熟智慧財產權甚或專利之委員顯然不可能太多,如何能對每年數以千計的專利再審查案件妥適審查?但如果專利審查事件中之再審查程序,使具專利法專長的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在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前提下,同樣作為行政自我審查的方式,再審查程序可能較訴願程序更可顧及專利事件的科技性與專業性。雖然目前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未審查原案之審查委員進行再審查並非沒有瑕疵(詳後述),亦應思考改進,不過同樣思考制度的改進,從專利審查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著眼,也許強化再審查制度會比廢除在審查直接進入訴願程序較合行政目的。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6145&sc=1

2012-01-09 平時考L6:Q7租賃契約

高二上公民
Q7:大雄考上大學之後 因為抽不到宿舍兒到學校附近和同學合租房子 下列對於租賃契約的敘述 何者正確?
此題無正確答案
A:大雄和房東所簽訂的契約為借貸契約    X~應改為租賃契約
B:租賃房屋須簽訂書面契約 才有法律效力   X~此答案只對一半 
民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1年者 應以字據訂定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C:如果大雄和同學合租 可不需經房東同意分攤房租   X~從承租人的角度 如果想當二房東 在簽契約的時候 一定要看看契約中有無限制轉租的規定 如果沒有 就可以轉租 如果有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443-2)
D:若房屋漏水 應由房客負責修繕 恢復原狀   X~應由房東負責修繕
 

2012-01-06 L5: 社會運動 秋鬥

高一上公民
勞工秋鬥 嗆總統府:我們很不滿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1年11月14日 上午12:07
相關內容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自主工聯、人民火大聯盟等四十多個社運團體昨天在凱達格蘭大道集結,舉行「民國百年秋鬥」﹔主辦單位訴求,要團結所有弱勢人民的力量,封鎖這個只為資本家服務、出賣人民利益的政府,奪回人民的政治與社會權力。

40多社團 集結凱道怒吼

昨天這場工運活動從下午四點多開始集合,一直到晚間九點多;儘管天候不佳、持續飄雨,但對生活現狀與工作高度不滿的民眾仍熱情湧入現場,主辦單位預估參與活動人數約近千人。

這次「百年秋鬥」以「搖頭派對」進行,訴求主軸包括:「藍綠無能、全民搖頭」,「政治要民主、經濟要公平、社會要正義」,以及「另外一種社會/政治是可能的」等。

嗆聲大隊 50人彈唱開場

活動開場由五十位成員組成的「嗆聲大隊」,手持吉他、邊彈邊唱進入主舞台;這支隊伍決定要徒步走到總統府嗆聲,但警方迅速以優勢人力、盾牌圍起人牆,阻擋群眾前進,使得現場氣氛一度劍拔弩張,後來「嗆聲大隊」在警方封鎖線前,大聲朗讀訴求與不滿後,隊伍才折返主舞台。

百年秋鬥召集人、自主工聯榮譽會長林子文說,秋鬥已進入第二十三個年頭,財團、資本家綁架了政治,民主不是投票就夠了,民主必須以「人民為主體」;經濟更不是競爭公平就可以了,而必須體現分配公平與正義。林子文強調,這麼多年來,已經看破兩大黨選舉政治遊戲,希望可以喚起民眾,看清楚藍綠政客的本質。

參與秋鬥的「反階級社會聯盟」負責人陳哲抨擊,行政院長吳敦義愛無薪假,是因為不想增加失業率,卻苦了廣大受薪階級;國民黨在台灣建立的是階級社會,最上層是政商特權,唯有二○一二年讓國民黨下台,才有機會打破不平等的結構,陳哲說,他支持「第三次政黨輪替」。

要公平正義 首投族入列

百年秋鬥現場可以看到很多大學生或「首投族」的身影。謝同學是台大政治系三年級的學生,他也是台灣農村陣線的志工;謝同學說,因為關懷社會弱勢與少數團體的議題,特別和朋友相約參加秋鬥,台灣有很多不公不義,人民應該挺身怒吼。

除了勞工面臨「無薪假、失業、減薪」與「責任制無加班費」的雙重威脅外,包括:反核「環保團體」、關注性工作者與性少數權益的「性別團體」、「移工與新移民權益團體」、「農民團體」與爭取「土地正義團體」等,也加入秋鬥行列。另外,護理人員和醫學院學生也上街頭,爭取護理人員權益與改善醫療勞動環境。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