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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L6 :新聞真假( 喝熱咖啡治感冒? 醫師斥無稽之談)

高一上公民
 
喝熱咖啡治感冒? 醫師斥無稽之談TVBSTVBS – 2012年1月6日 下午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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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熱咖啡治感冒? 醫師斥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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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熱咖啡治感冒? 醫師斥無稽之談

流感疫情持續升高,網路上熱烈轉載一篇名叫「萬芳醫師也用的感冒秘方」,文章中提到有感冒症狀,可以先喝熱開水,等5分鐘後再喝杯熱咖啡,感冒就能不藥而癒,這篇文章中還宣稱因為咖啡利尿,可以洗掉病毒,真的嗎?求證家醫科醫師,強調咖啡治感冒,去除病毒都是無稽之談。

冬天喝上一口熱咖啡,全身立刻暖呼呼,但喝咖啡還能治感冒嗎?網路上不斷轉載,一篇名叫「萬芳醫師也用的感冒密方」,提到一有感冒症狀,趕快先喝熱開水,5分鐘後再喝杯熱咖啡,就能不藥而癒,然而這方式真的是醫師推薦嗎?

書田診所家醫科醫師康宏銘:「如果遇到感冒,或是現在大家講的B型流感,它是真正病毒的感染,它會有一個必須的病程,不太可能會因為喝咖啡這件事,(感冒)馬上就好了。」

網路流傳來源不可考,然而謠言中還煞有其事,宣稱咖啡利尿,可以洗掉病毒、提神也有助提升免疫力,求證家醫科醫師,通通是無稽之談,其實少量的咖啡因或許能提神,要治好感冒完全不可能。

康宏銘:「多喝水(對感冒)這個是很重要,那確實水份也有帶走所謂,這種,不能講病毒,就是說我們一些代謝的廢物,那這些作用,確實是可以幫助我們感冒的恢復。」

尤其目前B型流感肆虐,更不能相信喝咖啡傳言,如果高燒不退,最好趕緊就醫,免得耽誤病情。

2012-01-06 僑胞返台投票須辦選舉人登記

時事
僑胞返台投票須辦選舉人登記
華僑文教中心說明僑胞返台投票應注意事項
 
【大紀元9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史靜紐約報導)2008年台灣總統大選投票日期為3月22日。9月5日紐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主任張景南﹐副主任崔可岷﹑高家富邀請經文處領事組組長李瑞征﹐舉辦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權利記者會,說明有關事項。

張景南說﹐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即曾在國內設籍)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無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情形﹐有選舉權。必須辦理選舉人登記才能返台投票。

辦理選舉人登記時間為11月8日至明年2月11日之間。選舉權登記申請書可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址﹕www.cec.gov.tw/r0201-1.doc下載。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及回郵信封等﹐以通訊郵寄或委請國內親友送達相關戶政事務所方式辦理。

李瑞征組長亦特別對護照過期需換發新護照的民眾說明應注意的事項。(http://www.dajiyuan.com)

9/6/2007 10:31:08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9/6/n1825996.htm

【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坤原華盛頓二十四日專電)台灣駐美副代表高碩泰今天表示,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年一月十二日舉行,總統大選於三月二十日舉行,有意返台投票的僑胞應注意相關規定,例如戶籍是否繼續存在,以及是否已換領新式身份證。

高碩泰在代表處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僑胞返台投票有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必要條件包括年滿二十歲、未被褫奪公權等;充分條件則包括立委選舉需在選區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總統大選需設籍六個月以上,及必須使用新式身份證等。

高碩泰說,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如果僑胞離國已久,戶籍被註銷,(已出國超過2年,國內戶政單位即自動為您辦理戶籍遷出)。倘有意返國投票,務須提出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之申請

就必須在九月十一日以前回到國內選區申請恢復戶籍。如尚未換領新式身份證,也需趕快換領。

高碩泰表示,駐外單位已接獲政府指示,即日起將擴大宣導,呼籲僑胞留意自己的投票資格。僑胞如有疑問,也可向駐外單位領務人員洽詢。

8/25/2007 1:35:14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8/25/n1813216.htm

2012-01-04 L8: 簡易訴訟 小額訴訟

高二上公民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原告請求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以及其他法律關係單純如:建物等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保護占有、不動產經界、票據、合會、利息、紅利、動產之租賃借貸、及因上開定期租賃、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票據、合會等之保證關係涉訟的事件;

另【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於請求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使案件單純的民事紛爭儘速解決。

 

       

【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一、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價額訴訟。

  二、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訴訟。

  三、一年以下期間僱傭涉訟。

  四、旅館飲食店及運送人與客人涉訟。

  五、保護占有訴訟。

  六、定不動產界線界標。

  七、本於票據請求。

  八、本於合會請求。

  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定 期給付涉訟。

  十、動產租賃使用借貸涉訟。

  十一、因二、三、四、七、八、九、十之保證關係 涉訟。

  十二、其他經當事人合意之訴訟。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http://tw.myblog.yahoo.com/jw!Jo.yt3yGAE5cR8XaP6qn4w--/article?mid=2678

2012-01-04 L8: 強制執行─合法的討債手段

高二上公民

強制執行─合法的討債手段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今天要為大家介紹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當我們不幸遇到一個,好說歹說就是不還錢的人,這時要強迫他還錢,把屬於別人的財產拿來,非透過一國家許可、合法的程序不可,這個程序就是『強制執行程序』。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來說,小明向小華借了一百萬元,約定三個月後一次還清,也寫了借據〈小華如果是用現金付一百萬元借款,別忘了要讓小明簽收喔,免得小明日後說沒有拿到錢,這非常重要!〉。三個月到了,小明卻不肯還錢,這時小華要如何讓小明還錢呢?

首先,小華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明還他一百萬元,這時需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法院才會受理,就像是繳過路費一樣,裁判費的數額是以請求金額按照一定之比例計算(十萬元以下係百分之一,超過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係百分之一‧一),小華向小明請求一百萬元,就必須繳納一萬零九百元的裁判費,當然,這個費用如果勝訴是可以命被告負擔的。

繳完裁判費後,就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法官就會開始審理小明是不是真的有欠小華一百萬元這個事實,此時小華一定要提出借據作為證據,假設小明沒有爭執,那麼法官就會判小華勝訴,小明應該還小華一百萬元,包括小華支付的訴訟費用都要由小明負擔。

之後法院就會將判決分別寄給小明及小華,如果小明對判決結果不服氣的話,他會提起上訴,這時就會進入第二次審理程序,如果小明沒有提起上訴,那麼過了相當時間後(最正常情況下是小明收到判決二十天後),判決就會『確定』了,法院會再寄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給小華。

那這時候小明總該乖乖還錢了吧?別高興得太早,小明是不會這麼容易屈服的,他還是不還!這時就必須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了。在這之前,為免徒勞無功,建議你先確定一下小明是不是有財產,如果小明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任何薪資收入,根本要不到錢,就建議你別白費工夫了,就當作從來沒有過這一百萬元吧(為避免這種情形,法律設計了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假扣押」,日後筆者會陸續介紹)。

如果調查的結果發現小明有一棟房子,那麼就要趕快向執行處(也法院內的單位之一,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小明的房子來償還一百萬元借款,這時也必須先繳納一筆執行費用,也是按你請求的金額課徵,但這次的比例是千分之八,好,過路費繳了,應該可以執行了吧?「等一下,「執行名義」呢?」執行處說。別急,快點拿出你那張勝訴判決和判決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就是你可以向小明要一百萬元的原因,並且經法院認可的,勝訴判決是最為人熟悉的形式,但其實還有許多簡便的類型,像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都是強制執行法規定的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就像是一把鑰匙,如果沒有,強制執行程序是無法開啟的。有了執行名義後,執行處就會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同的標的物有不同的方式,以小華這次聲請的標的「房子」來說,執行處會要地政事務所作查封登記,查封登記後小明就不能再把房子過戶給別人了。

之後就會開始拍賣房子,假設以一百五十萬元賣出,那麼小華就可以拿回一百萬元加上一開始繳的執行費(在只有小華一位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債權人就另當別論囉),剩下的,就還給小明,這就是完整的合法討債手段。

以上為大家介紹的是最常見、最順利的討債過程,其中任一階段都有許多複雜的變型,但無論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和「強制執行程序」,是兩大必經的階段。要跟人要錢,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1/20/n1126887.htmttp://www.dajiyuan.com)

2012-01-04 L8: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嗎?

高二上公民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嗎?(96年2月16日)==

●主題:訴訟法
文/王麗能

  這一天,小瑩和媽媽一起回外婆家。到了外婆家,媽媽開著車在外婆家附近繞了好幾圈,一直找不到停車位。
 
  兩年前,外婆家旁邊的空地被鄰居占用,堆放物品。那時因為外公生病住院,家人沒有時間處理。沒想到,鄰居竟然擅自搭起了鐵架,甚至把土地圍起來停車。
 
  小瑩的媽媽覺得鄰居的行為實在太惡劣了,於是跟小瑩的大舅抱怨:「大哥,我們家的空地讓別人占用,我們卻無法停車,實在說不過去!」
 
  小瑩的大舅嘆了口氣,說:「他們真的很不講理,上個月媽媽好言拜託他們還地,他們竟然凶巴巴的要求我們必須付他們鐵架和圍籬的錢。」
 
  小瑩忍不住插嘴:「公民老師說案件分民事和刑事兩種。這麼可惡的鄰居提起刑事告訴好了,打民事官司太便宜他們了。」
 
  「小瑩在學校也學會法律常識,真棒!我考慮先發存證信函,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如果對方還是置之不理,那就『告訴』刑事竊占罪,讓不守法的人坐牢。當然,考慮先告刑事的另一個原因是不用繳裁判費。」大舅說。

  關於土地被人無權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同時打民事和刑事官司。

  案例中的地主,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關於民事官司,我國採「有償主義」,是必須繳給法院裁判費的。目前第一審的裁判費區分成數個比例,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百分之一,但是最低標準要繳交新臺幣一千元。第二審是第一審的一點五倍,最低一千五百元(詳細金額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案例中的土地價額如果是一千萬元,那麼就應該繳納裁判費十萬元。
 
  有些民事官司不是因為財產權涉訟,例如請求離婚,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律徵收三千元裁判費。
 
  民事案件裁判費雖然由原告或上訴人先繳給法院,不過最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人負擔;法院會在下判決的同時判定由哪一方支付,或者雙方各應負擔的百分比。
 
  案例中,小瑩的外婆如果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告訴」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占土地罪」。然而,刑事官司因為牽涉犯罪,國家有維護治安、追訴犯罪的責任,因此,被害人不論向檢察署告訴,或是直接向法院自訴,都不用繳交裁判費。當然,案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時,檢方也不必向院方繳交裁判費用。(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想一想●

  想一想,為什麼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而刑事訴訟不用繳交裁判費?

  想一想,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最終是由官司勝訴的一方還是敗訴的一方負擔呢?為什麼?

●證嚴法師靜思語●

  我們所受的教育,點點滴滴都是享用社會資源,因此,要時時心存感激。

  一念之非即種惡因,一念之是即得善果。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587

2012-01-04 L8: 何謂裁判費??何時用到??計算方式

高二上公民

一.裁判費就是人民向法院請求裁判時,必須要繳交的費用!

二.適用時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原則上是原告於起訴時便需預先繳納裁判費,如果不繳納,法院會先裁定命補正,如果還不補繳,法院便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但是起訴時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僅是"預繳"的性質,法院最後在判決時會在判決主文中交代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最終給付訴訟費用的責任(原則上都是由敗訴一方負擔)

三.計算方式:以民事訴訟來講,
1.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如:聲請裁判離婚)則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如果同時有非財產權之請求及財產權上之請求(如:聲請裁判離婚,同時請求夫妻財產分配),其裁判費則分別徵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以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章
 

2012-01-04 L8: 請律師的訴訟費用所費大約多少???.

高二上公民
 

律師服務當然要收錢,按委任他人處理事務的對價來看,就是「報酬」。律師有時喜歡自己冠個好聽的名字,叫「公費」,有點是「公益費用」的意思,怕被說是做生意的樣子,不過,反正都是新台幣,叫什麼都一樣,重要的是「律師錢怎麼收」?

一、鐘點費
一般律師都是用鐘點來作為計費的基礎,最典型的就是「談話費」,就是與律師商談法律案件的報酬。
依台灣律師目前的行情,約在一個小時二千到八千元不等,由於收費標準的差距極大,在與律師確認收費前,一定要和律師確認行情。此外,委託律師其他的工作,大都也以此的「時間工作量」來計算金額。例如寫一封律師函、存證信函等,大約要花一個小時,所以大概也是收一個鐘點的律師費用。所以,收費行情愈高的律師,工作費用當然也愈高。

二、審級費用
如果委託律師的是訴訟案件,約定委託律師打完一個審級的官司程序,律師通常會約定一個審級訴訟的總費用,依區域(例如北部或南部)、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或案件的性質的不同,目前大約是在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所謂「一審」,通常就是指法院(檢警署)受理到終結為止。至於一審到底會多久,通常就要看檢官或法官的心情和能力,有時半年到二年,以目前的台灣司法效率,都還算正常。所以,反推律師工作的時數,目前的行情並不算不合理。如果不想委託律師處理一個審級的官司,只想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費用大約就以鐘點費計,一般或收取一至二個小時,所以是四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費用。

三、後酬
有些律師對於特殊的案件,例如海商、工程、破產、土地或重大刑事案件,會以「後酬」的方式約定律師費用,也就是依具案件結束後能得到(取回)的利益,訂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律師酬謝。雖然,在律師倫理上並不適當,但仍不少見。在國外是允許律師收取後酬的,但就不收前金,但台灣律師有時會前金、後酬通收。對於這樣的情形,奉勸當事人,多問幾個律師的意見,一定不吃虧。

四、顧問費
許多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銷售「顧問證」,台灣的醫生館、餐廳牆上大都可以看到這一張紙,上面載「本店已委由某某律師所保障」等語。「顧問證」到底實際能提供的內容為何,其實各律師給的都不同。
但絕不是有了顧問證,律師從此辦案不用錢,最多只是能享有「會員折扣價」,除了所提供的基本法律服務外,其他還是要另外收費。大部的律師所提供的基本服務就是可以「打電話諮詢」,看律師的「大、小牌」,,打電話也並非毫無限制。有些顧問證就是內含「十個小時」的律師時間,所以每當你要求律師做某些事的時候,律師就會開一個帳單明細給你,表示這件事已花費了多少小時,如果時數用完了,還是要另外付費才要接受其他服務。

五、長期委任
有些大型企業會與某些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和顧問證不同,當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後,只能為簽約客戶的利益而辦案,換句話說,客戶的對造(敵人)就不能再聘請該律師處理案件,以免造成「利益衝突」。大型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常會利用長期委任的方法,預先綁死某些具有特定領域專長的律師,讓對手無律師可用,以免麻煩。這樣的委託費用通常就是議訂,自然不低。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
一般來說,你可以向律師要求開立工作明細帳單(尤其是律師是以鐘點計費時),有些很混的律師就會列出
一大堆工作,但不列出實際的工作時數,利用灌水的方法,讓當事人莫名其妙地就付出一大筆費用。所以,當你是以鐘點費用與律師約定報酬時,一定要預定「報酬的上限」,以免律師開出帳單,感覺又被搶了。
同時,你大可挑剔帳單的內容及核對工作成果,相信你一定可以找出這個律師認不認真,值不值得再次的委任工作。


參考資料 http://www.lifelaw.com.tw/law/lawyer/com08.asp

2012-01-03 L8: 仲裁與訴訟的差別

高二上公民
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它是為了由雙方選定替代紛爭解決的方法,交由第三人作為仲裁人,而選定的仲裁地點不一定要在法院,可以選擇飯店或者公園,或其他地方。

  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仲裁與訴訟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上訴。

  仲裁的優點在於可以避免冗長的時間浪費,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即可快速作成。而在外國仲裁是很常見的解決紛爭方法,尤其在國人對該國司法制度及法官無法信任時,仲裁不失為快速解決,又能讓當事人信服的紛爭解決方案。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79

2012-01-03 L8: 調解與和解 不同點?

高二上公民

調解與和解都是訴訟以外解決紛爭的機制    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為什麼答案是(D)

(A)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B)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C)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D)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所謂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時?正確的答案又怎能不出問題?這個問題出的不好,但我還是嘗試解題如下:為什麼答案是(D),理由:

(A)  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答:調解要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才與確片決有同等效力;和解有兩種,一種是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確實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另一種叫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後也會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這個選項是一半對,一半錯。

(B)  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答:調解在我國是採雙軌制,可以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 (學術上稱為行政調解);也可以是法院開的調解庭 (學術上稱為司法調解)。和解,除了前述的由法官主持的訴訟上和解外,就是庭外和解 (一般的和解),所以法院也可以作和解,並沒有不可以。

          所以這個選項也是一半對,一半錯。

(C)  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答:調解與和解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參與,這個選項是錯的,應無疑義。

(D)  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答: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所以起訴後也可以進行調解,只要在法官言詞辯論庭開完前作成調解,並無不可,所以這個答案並非絕對正確。

但以法院的立場來看,前已述及,法院也有開調解庭的程序,大抵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就此而論,則所謂「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這句話,勉強算對了一半。因為調解確實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至於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意思應是在彰顯「和解」不論處在何種階段,那怕已經進入審判中的訴訟程序,一樣可以作成和解。

從可否做成調解或和解的「時間點」來看,調解比較有侷限性 (亦即最多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才可運用調解);而和解的時間點則可以延長到三審定讞前,都還可以作成和解。

據上所述,ABCD的四個選項中,以D的答案算是稍稍可以區別兩者的不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2507362

2012-01-03 L8: 和解

高二上公民
「和解」--各自讓步,止爭息訟,您知道如何運用嗎?

什麼是和解?什麼時候該和解?什麼樣的法律紛爭可以進行和解?

您知道人民也可以和政府和解嗎?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

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的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可以算是糾紛爭執的疏緩劑。

也可以這麼說,什麼時機最適合和解?我們從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的定義來看,如果是在訟爭之前,和解就是『防止爭執』;如果是在訟爭進行過程之中,和解就屬於『終止爭執』。簡單的說,只要雙方都願意各自讓步,什麼時候進行和解,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就算是訟爭正在進行,或結束之後,當事人都可以隨時進行和解。

以訴訟中之和解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以訴訟外的之和解為例,就算是當事人原本訂有契約,亦可隨時針對權利義務關係,重新磋商進行和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以上,皆可說明,和解是止爭息訟的軟化劑,當事人認為什麼時候洽當進行和解,不論訟爭進行與否,皆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

既然,和解是一項『契約行為』,因此,凡是『民事糾紛』,皆可進行和解。但是,您或許會問,「刑事案件可以進行和解嗎?」刑事案件區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非告訴乃論之罪,屬公訴性值,即便是告訴權人有撤回之聲請,法院也不受撤回聲請之拘束,仍然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追。

因此,所謂刑事案件和解,通常是被害人因行為人的不法,同時具備有刑事告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侵害行為同時具備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在實務上通常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會以民事賠償的條件,來緩和刑事的訴追。例如,因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屬告訴乃論罪),如果當事人間在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針對賠償的條件達成和解者,就可以在和解契約中附加一項條件,「告訴人(即被害人)願意撤回刑事案件」。若案件是非告訴乃論罪,例如,因車禍致人於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屬非告訴乃論罪),就算當事人間達成民事賠償之和解,司法機關也只能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輕量處』。

在行政爭訟事件,與政府機關打官司,基本上也可以用『和解』還收場。例如,積欠稅捐案件,人民可以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與稅捐機關達成和解。包括確定所得額、變更罰款等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行政程序法中,亦有「和解契約」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可善用和解規定,尤其是在「具裁量性」之行政處分,不必為了面子問題,堅持自己陳腐的觀念,反而造成人民勞力、時間的損失,亦未必能獲得人民的肯定。 (文/黃育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0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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