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小組-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辦理「104年度性別平等教育推動課程教學種子教師培訓工作坊」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本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小組-104年度「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學校」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工作坊活動資訊如下:
(一)辦理時間:104年6月17日(星期三)至同年6月18日(星期四)。
(二)辦理地點:國立竹北高中(地址:新竹縣竹北市中央路3號)。
(三)參加對象(人數限40人,額滿為止,並以下列對象優先錄取):
1、本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小組─推動課程教學諮詢中心之諮詢委員。
2、曾獲教育部或本署(含中部辦公室時期)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教案設計獎勵者。
3、有志協助本署推動性別平等融入課程之教師。
三、報名自即日起至104年6月12日(星期五)止,請至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報名,課程代碼:1798224;相關未盡事宜,請逕洽「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專案助理張茹惠小姐,專線:03-5517330轉282。
一、案係本部依據學校請釋案件,於104年3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040134號函(如附件)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2條第5項所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請勞動部協助釋示於校外實習之學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之適用法規疑義,先予敘明。
二、旨揭來函摘述如下,請據以辦理並宣導周知:
(一)實習生間於實習期間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時,因雙方身分均為學生,有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適用。鑒於上開兩法令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處理機制均有不同,爰實習生向實習單位申訴時,實習單位應依性工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實習生向學校申請調查(原文列申訴,惟依性平法之用詞應為申請調查)時,則由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以維實習生權益。
(二)惟為免同一事件之事實認定歧異、調查資源浪費之情形,實習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除依性平法進行調查處理外,並應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亦即學校進行調查時,應通知實習單位配合共同調查,俾利實習單位善盡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
(三)實習生如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時,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俾利調查結果之統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103年1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43856號函
主旨:有關「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規定。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役政署103年12月5日役署徵字第1035010470號函辦理。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惟近年來經常有已經具備役齡男子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發生境管人員查驗具有役男身分而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
二、關於役齡男子出國(包括進修、遊學或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
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敬請大家多加利用。
三、檢附「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宣導資料1份
(一)行政院104年3月26日以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增列甲氧基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增列丙泊酚為第四級管制藥品(104年4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 1040041215號函。
(二)行政院104年3月31日以院臺衛字第1040013590號公告修正增列甲氧基甲基卡西酮、東罌粟鹼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為第二級管制藥品。(104年4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3897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