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23260號函(併復)辦理。
二、上開來文引前內政部兒童局101年8月15日童保字第1010011785號函,就學校教育人員延遲通報之裁罰函釋認以校園性騷擾事件延遲通報之裁罰主管機關由教育單位主責較為適宜相關說明,前經本部於101年10月8日以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函(諒達),周知各地方政府及學校,並副知前中部辦公室在案。本部函文已陳明,依內政部函釋,學校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經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查明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移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循行政程序裁處罰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必要時,並得提經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三、倘延遲通報之案件係經各教育主管機關審核所屬(轄)學校陳報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資料時,發現學校通報時間已逾24小時(自知悉疑似事件時間起算),即屬符合上開第36條第3項第1款所定「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包括校安通報及法定通報)應予以處罰鍰者,各教育主管機關自得本權責循上開說明程序審議裁處。
四、另有關分屬不同學校未滿18歲之學生(以下稱當事人)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所屬學校是否需分別通報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已定明「涉及多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者,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二)向社政單位進行法定通報部分,參考衛生福利部提供102年9月3日衛部護字第1021480151號函復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說明,未滿18歲之人犯法刑法第227條之罪時,倘當事人均為未滿16歲之人,則雙方就讀學校應分別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性侵害事件;一方未滿16歲而他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則由未滿16歲者就讀學校通報性侵害事件,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之學校,以及知悉當事人均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發生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學校,倘認學生之行為有符合兒權法第53條各款情事者(認屬被害人者),則以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進行法定通報。
(三)另未滿18歲跨校學生間發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上開兒權法第53條第1項第6款「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之規定,由被害人學校為法定通報(涉及之學校均各自進行校安通報)。
一、透過攝影方式呈現性別平等意涵,增進多元性別了解與尊重,消除性別歧視與偏見,促進校園性別平等,鼓勵全體師生教職員參與性別平等宣導活動,一同打造出性別友善校園。
二、活動辦法:請以攝影方式完成,已參加其他攝影比賽或活動之作品不得重複參加。
四、報名日期:3月23日(一)~4月30日(四)。
五、參加對象:
(一)投稿資格:實踐大學暨實踐大學策略聯盟高中全校師生教職員,每人限投兩件作品。
(二)全民票選:歡迎大家5月1日~5月20日至Facebook「蜂鳥志工粉絲團」為投稿作品按讚,一人限投一票。
六、投稿方式:網路報名:進入報名網址填寫報名資料,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Lq5ZEFXpkM。
七、更多詳細資料與報名網址請參閱活動簡章、海報。
八、活動聯絡人:諮商輔導二中心 吳宸希老師 (07)667-8888分機3285。
九、活動簡章如附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提供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主管國立學校附設中小學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特於旨揭小組下設「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及「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學校」,各中心分置諮詢委員11人,並提供下列實施要項之諮詢服務:
(一)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中心(承辦學校:國立竹北高級中學)
1、協助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2、協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現況調查。
3、協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懷孕事件處理概況彙報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之相關事務。
(二)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學校(承辦學校: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提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之諮詢服務。
2、提供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諮詢服務。
3、協助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4、提供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之諮詢服務。
5、協助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培訓及建立事宜。
6、提供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輔導協助之諮詢服務。
7、其他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
三、前開諮詢服務以電話諮詢為主,亦可採書面諮詢(E-Mail)方式。各校如有相關問題,得自行與諮詢委員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