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10-01 L7: 20110607-1/3 關鍵時刻 - 塑毒、飆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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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案件 被判無罪15:04 開始 到31:05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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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 L7: 20110613-2/6 關鍵時刻 - 法官未保護性侵少女竟只是小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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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 L7:性侵犯再犯( 染指么女關10年 甫出獄性侵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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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指么女關10年 甫出獄性侵長女作者: 李坤建╱新竹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0月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李坤建╱新竹報導】

真是禽獸不如!新竹縣一名父親十年前因性侵年僅八歲的智障小女兒,今年八月刑滿出獄。出獄第一天,又忍不住對同樣是智障的十九歲大女兒伸出狼爪。被警方逮捕時,竟脫口說出:「關了十年無法控制,想解決一下」,可見毫無悔意。檢察官將這名獸父起訴、收押,並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檢警調查,五十歲男子廿年前和弱智妻子結婚,婚後兩女一子有輕度到中度不等的智能障礙。民國九十一年間,性侵當時年僅八歲的小女兒,被法官判刑十年,今年八月底出獄。出獄第一天依規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然後買酒回家喝酒慶祝。

男子獨飲至深夜,見睡覺中的十九歲大女兒竟萌生歹念,叫醒她脫光衣服並加以猥褻,女兒掙脫逃離,男子把她拖拉回來繼續逞慾。被害人苦苦哀求說,「爸爸,我不要,我很痛!不要這樣!」家人被哭吵醒,兒子也拜託父親「不要欺負姊姊」男子不所所動,強制性侵女兒得逞。

一家人的哭鬧聲引來鄰居注意並報警,警方到場把男子逮捕,男子雖坦承犯行,竟說:「關了十年無法控制,想解決一下」,遭警方痛罵:「無恥!」

檢方認為獸父罔顧倫常,僅為一己性慾,竟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女兒,違反其意願以強暴手段性侵得逞,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檢察官認為被告出獄第一天就再犯,顯然毫無悔意,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http://tw.news.yahoo.com/染指么女關10年-甫出獄性侵長女-213000548.html

2012-10-01 L4: 測驗卷Q8 劉曉波 零八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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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憲章》是為了紀念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發表60周年由劉曉波等人起草並由303位中國各界人士首批簽署的一份宣言,旨在促進中國民主化進程,改善人權狀況。由於內容敏感,迄12月11日止發起人中已有兩人因此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1][2]到目前為止,在《零八憲章》上簽名的有八千多人,還有一些人陸續在網上簽名。不過由於網站受到當局干擾,所以即使在網上簽名也已經不容易[3]

起草人在宣言開頭解釋了發佈《零八憲章》的立場[4]

過程

零八憲章由中國303名各界人士發起並簽署。為因應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中國的維權人士呼籲在自由平等、人權的普世價值下,在中國實施民主共和憲政的現代政治架構。原定於2008年12月10日簽署《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這一天舉行論壇,並發表中國《零八憲章》。不過因為當局的逮捕行動而終止。[5]


簽署者除發起人劉曉波以外,尚有鮑彤丁子霖戴晴於浩成浦志強張祖樺茅於軾冉雲飛劉逸明等,包括一些中國著名異見人士與維權人士。[5]


宣言內容


《零八憲章》分「前言」、「我們的基本理念」、「我們的基本主張」和「結語」等四部分,主要內容是闡述自由、人權、民主、憲政等概念,主張修改憲法、實行分權制衡,實現立法民主,司法獨立,主張結社集會言論宗教自由,宣言共提出6點理念與19點的主張。[6]

基本理念



  • 自由:言論、出版、信仰、集會、結社、遷徙、罷工遊行示威等權利
  • 人權:人是國家的主體,國家服務於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
  • 平等:公民不論社會地位、職業、性別、經濟狀況、種族、膚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嚴、自由都是平等的。
  • 共和:要求「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分權制衡與利益平衡。
  • 民主:主權在民和民選政府。
  • 憲政:主張以法治限制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邊界。

    十九點基本主張

    《零八憲章》提出了十九點基本主張,包括:



    1. 修改憲法
    2. 分權制衡
    3. 立法民主
    4. 司法獨立
    5. 公器公用
    6. 人權保障
    7. 公職選舉
    8. 城鄉平等
    9. 結社自由
    10. 集會自由
    11. 言論自由
    12. 宗教自由
    13. 公民教育
    14. 財產保護
    15. 財稅改革
    16. 社會保障
    17. 環境保護
    18. 聯邦共和
    19. 轉型正義

    內容觸及了政治改革、經濟改革、城鄉差距與環境保護等諸多方面。

     

    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被正式起訴
    2009/12/11 18:20
    中央社

    北京相關律師證實,參與起草「零八憲章」的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已經被正式起訴。

      維權律師莫少平11日向BBC中文網證實,負責為劉曉波辯護的律師尚寶軍已經接到通知,劉曉波案已經移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起訴。

      劉曉波先前被公安機關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逮捕,並一直被拘押。莫少平說,代表律師正在領取起訴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因此尚未掌握當局對劉曉波的具體控罪。尚寶軍告訴媒體,劉曉波案預料將在四到六周內開審,先前尚寶軍說,他預計劉曉波案將會在二周到四周內開審,開審時間可能延後。

      劉曉波參與聯署「零八憲章」,在去年12月8日發表當天被警方帶走關押,直到今年6月下旬才被當局正式逮捕。北京公安有關部門先前已經三度延長對劉曉波的調查期限。

      莫少平日前告訴BBC中文網,當他的助理律師向北京檢察機關遞交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材料和手續時,檢察機關明確表態說,由於莫少平也是「零八憲章」的簽署者之一,所以不適合擔任劉曉波的辯護律師。

2012-10-01 L3: 測驗卷Q24 林志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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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林志玲條款」 模特兒列表演人

名模林志玲的抗稅風波還沒結束,可望出現轉機,因為財政部賦稅署今年增訂「林志玲條款」,把模特兒列入表演人。依規定,收入扣掉45%後再報稅,林志玲得知後表示欣慰,講到藝人報稅,今年綜藝圈的報稅大戶,依然由胡瓜蟬連,第三名的陶晶瑩,則成為女主持人之冠。

林志玲從伸展台跨行發展,成績亮眼,荷包滿滿,卻因為模特兒的身分,被指涉嫌逃漏稅,被判應補稅684萬,林志玲繼續上訴,不過現在總算傳來一個好消息。

財政部賦稅署在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訂林志玲條款,明訂模特兒也是表演人,可將收入扣掉45%後再報稅。

1藝人 林志玲(98.10):「總有一天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認可,也就是我們從事的,就是執行業務的工作性質,那我的身分就是演藝表演人員這樣的工作。」

藝人收入多,要報的稅也很可觀,像今年綜藝圈報稅大戶就屬綜藝大哥胡瓜,去年收入7560萬,算一算,要報的稅就高達2946萬,至於曾國城去年收入5792萬,約要報稅2309萬。

而第三名的陶晶瑩,雖然節目不多,但去年10支廣告量進帳5680萬,報稅金額約2194萬,成為女藝人之冠,而小S和利菁則拿下二、三名,大咖藝人稅繳得多,如何正當節稅,也成一大問題,不過現在多了林志玲條款,算是為演藝人員多了一項福利。

http://tw.news.yahoo.com/%E5%A2%9E-%E6%9E%97%E5%BF%97%E7%8E%B2%E6%A2%9D%E6%AC%BE-%E6%A8%A1%E7%89%B9%E5%85%92%E5%88%97%E8%A1%A8%E6%BC%94%E4%BA%BA-044725276.html

2012-10-01 L2: 五月天的 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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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L2: 曾经轰动整个韩国的广告-2%纯净水-误会篇

高一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fVuOiGiO9uo[/flash]

2012-09-27 L6: 測驗卷Q32 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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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完成著作之後,如果直接把他的著作拿到我國管轄區內作首次發行,就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又外國人的著作,雖然是在別的國家或別的地區首次發行,但是在發行之後三十天內,拿到我國來發行,也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
  上面說到的這兩種情形,是因為發行的原因,而取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的,稱作「首次發行原則」。另外,外國人的著作還可以依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互惠關係」,取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這叫做「互惠原則」。
  接下來,就為大家來說明有關「互惠原則」的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是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訂有著作權互惠條約或協定,該外國人的著作,即可依據條約或協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雖然沒有簽訂任何著作權條約或協定,可是依照外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或慣例,我國國民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則該外國人的著作,相對的在我國也可以取得著作權。
  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至於在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已利用原不受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者,於加入後則於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訂有過渡條款之規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2504925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即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身)1993年12月15日達成最終協議,1994年4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協定,其中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2. 商標。
  3. 產地標示。
  4. 工業設計。
  5. 專利
  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8.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對於「工業設計」之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係分別在「專利法」、「著作權法」中給予不同程度之保護。在「工業設計」之專利權保護方面,如符合「專利法」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要件,而非屬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者,得以「新式樣專利」申請專利權而受保護;在「工業設計」之著作權保護方面,不管是否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均得依「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分別予以保護。

2012-09-27 L6: 測驗卷Q14 禮券規範知多少—3要8不應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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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規範知多少—38不應記牢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已陸續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緩衝期將屆至,自9641日起全面施行,主管機關並將落實監督及查核工作,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案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三點應記載事項,如:1、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2、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3、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而不得記載事項則有八點,如: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據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禮券不可訂使用期限,故當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影響消費者使用之權益,該使用期限的記載,因違反禮券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21/file/%E7%A6%AE%E5%88%B8%E8%A6%8F%E7%AF%84%E7%9F%A5%E5%A4%9A%E5%B0%91%EF%BC%8D3%E8%A6%818%E4%B8%8D%E6%87%89%E8%A8%98%E7%89%A2.doc

2012-09-27 L6: 測驗卷Q8 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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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當然是犯罪行為

  • 2009-12-23
  • 中國時報
  • 【李慶雄】

 花蓮縣長傅崐萁上任第一天即任命「前妻」徐榛蔚擔任副縣長,引起輿論譁然。內政部也罕見立即以新聞稿回應表示此任命無效,然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主管機關銓敘部對外表示:「任命配偶擔任副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但如已經離婚,就不在規範之內。」讓內政部也不得不改口:「傅、徐兩人已經離婚,此任命現在是有效的。但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如有共同生活,當然還是不可以。」內政部積極尋找法令遏止破壞法制的任命案,令人佩服。惟法律見解尚嫌不足,被動地見招拆招,讓政客玩法弄權,無寧是對法制的一大屈辱。

 大家都知道大陸配偶的「假結婚」是違法,其所犯刑法何罪─偽造文書。因為兩造通謀虛偽的結婚表示,讓公務員登載文書不實。相對的,傅崐萁與徐榛蔚於十二月十八日完成離婚登記,很明顯是利用假離婚的手段,逃避《公務員任用法》的任用迴避規定。然離婚除了形式上的離婚登記外,尚有財產的分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等實質離婚協議,更重要是離婚之後,就不應有同居共財的事實。

 而傅崐萁在交接典禮,仍是以「太太」稱呼徐榛蔚,甚至稱讚徐榛蔚在他最落魄的時候嫁給他,陪他一路走過來,功勞比他更大。這很明顯兩人仍維持夫妻關係,故其離婚登記,應屬兩人虛偽通謀表示,讓公務員誤信其離婚而登載文書不實。

 假離婚屬於偽造文書,為刑法之犯罪自無疑義,而傅崐萁與徐榛蔚以假離婚,規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任用之規定,其乃圖謀「副縣長」之國家名器。故為維護法制健全之公益,檢察官應不待告發,而主動偵辦傅崐萁與徐榛蔚的假離婚,打擊犯罪,嚴懲不法。而四年前,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因涉貪汙一審被判有罪,依法當選解職,卻於接任時立刻宣布以「前妻」鄺麗貞為副縣長。惟當時因吳俊立就任無效,並未深究其假離婚違法任用之行為。然其假離婚行為發生於四年前,尚在追訴期間內,亦應一併偵辦。期以檢察官主動打擊假結婚犯罪行為,遏止無恥政客玩弄選民。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任用的精神,這是陽光政治的最基本條件,當政者應窮舉一切手段加以維持,否則過去二十年推動陽光法案,制訂的利益迴避制度將蕩然無存。故為維護法制的完整性,主管機關除應窮盡一切手段,讓其任命銓敘無法生效。而檢察官也應立即偵查起訴,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其假結婚行為,其離婚登記無效,當然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傅崐萁任用配偶徐榛蔚為副縣長,當然無效。

 (作者為律師,曾任考試委員)



�X�B: 假離婚怕被罰?....內政部祭鐵腕,傅崐萁趕緊取消妻子的副縣長任命 - 雲水人間的分享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giveman/3614343#ixzz27gHPdm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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