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11-02 L3: 關愛之家協會

高一上公民
2006/10/12 21:07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爭取續住木柵再興社區的官司,昨天遭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敗訴,認為愛滋病屬於法令傳染病,違反社區規範,必須搬離現有住處。關愛之家創辦人及負責人楊捷上午表示,決定上訴,希望高等法官能為弱勢團體伸張正義。

衛局、藝人為愛滋寶寶請命

關愛之家是國內主要的愛滋孩子收容中心。為了讓關愛之家的愛滋孩子度過難關,藝人藍正龍、M.A.C 彩妝與台北市衛生局今天一起發起為愛滋小天使請命活動,並當場捐贈愛滋義賣脣膏一百萬元,以實際行動關懷愛滋寶寶。

由於國內毒癮愛滋個案越來越多,母子垂直感染的愛滋寶寶人數直線上升,台北市衛生局及M.A.C彩妝希望大家共襄盛舉,慷慨解囊,讓無辜的愛滋寶寶也能擁有一個溫暖的生存空間,劃撥帳號為「19818204」、戶名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國內目前有18名已確診、經由母子垂直感染的愛滋寶寶。

社區居民對愛滋病及關愛之家存有太多的錯誤認知,打從關愛之家遷至該社區之後,附近居民幾乎將楊捷視為眼中釘,冷言對待。

大人們下令孩子不可以到關愛之家附近玩耍,要是得走過去,最好暫時停止呼吸,以免被病毒傳染了;夏天得噴上防蚊液,免得被蚊子叮咬之後,也染上了愛滋。

楊捷:不是有房子才有人權

「嚇死人了!下次不要來吃早餐!」還沒等到愛滋病患走出門口,台北市木柵關愛之家附近早餐店老闆,就趕緊將病患剛使用過了的盤子丟掉,不敢再用,對於關愛之家敗訴,附近居民個個雀躍不已,希望他們趕快搬走。

對於居民的冷言冷語、粗暴行為,楊捷還能寬容待之,但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宣判,她嚥不下這口怨氣,她高分貝地說,不是只有錢、有房子的人才有人權,貧窮孤苦無依的病患更需要人權。

楊捷指出,如果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現址,那下一個社區委員會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將他們趕出社區,一旦落得如此下場,那10名疑似愛滋孩子該何去何從。

關愛之家案》家長逼愛滋童轉學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6.10.12 03:12 pm
 

像是遭受詛咒,被世人遺棄。台北地院宣判台灣關愛之家必須搬離社區,11歲的關愛之家愛滋病學童「家家」也在同學家長壓力下,被迫轉學,為了不讓家家就學,部分家長甚至輪流排班至學校,監督家家的一言一行。

關愛之家負責人楊捷表示,「家家」是個早產兒,從小身材矮瘦,直到去年才因為全身長滿了皰疹及肺囊蟲肺炎,而被醫院篩檢出HIV病毒,傳染途徑為母子垂直感染,母親則是施打毒品,而染上愛滋病毒。

去年9月家家從高雄轉學至台北,就有不少家長抗議,指控自己小孩上學之後,皮膚會癢,一定是被家家傳染皮膚病,有些人則是打電話至關愛之家恐嚇楊捷,要她把家家帶回來,不准上學,否則對她不利。

最誇張的是,為了讓愛滋病學童轉學,不少家長每天輪流至學校監督著家家,不讓班上小朋友與他接觸、講話,最好離他遠遠的,目的就是希望家家念不下書,趕快轉學。

在楊捷的奔波聯絡,以及台北市教育局的協助下,最近終於找到了願意收容接納他的學校,得以順利上學。

目前關愛之家總共收容了10名跟愛滋有關的兒童,除了家家之外,還有另一名愛滋確定病例,其他8名孩子多是愛滋媽媽所生,仍待觀察才能確定是否感染。

關愛之家案》請求現場勘驗 法官就是不去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曾獲得醫療奉獻獎的關愛之家秘書長楊捷昨天痛斥法官不懂人權,每次開庭請法官到現場看關愛之家,法官就是不肯來;法院從頭到尾沒有傳證人,這樣的判決顯示社會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她一定上訴。

再興社區管委會主委陳愛潞表示,社區居民並非沒有愛心,提起這件訴訟的重點,在於希望政府能重視愛滋病患的照顧問題。

楊捷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身旁不時傳來愛滋寶寶的哭聲。她表示,再興社區住戶不了解愛滋病,指協會收容的愛滋病患有不當行為而抹黑他們;法院開庭時,她一再請法官到現場勘驗,但法官就是不肯來,還說這個案子只是管理規約的問題,要她不要拿憲法來壓法院。

楊捷生氣地說,法官用權力、偏見來判生判死,其實愛滋病並不可怕,愛滋病患甚至可以活到退休年齡;關愛之家協會並沒有要求什麼,只希望有一個可以住的地方,可以吃飯的地方,讓這些病患可以定時吃藥。

陳愛潞昨天自出庭聆判,很感謝法官主持正義。她說,關愛之家有很多脫序行為,有男性病患在院子摟摟抱抱,也有老人在院子脫褲子,影響到社區的住家環境;而周休二日時根本沒有專人管理關愛之家,讓住戶不安。

關愛之家案》判決恐牴觸「不得歧視愛滋病患」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06.10.12 04:04 am
 
關愛之家敗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周志浩昨天表示「非常遺憾」,疾管局會進一步了解判決內容,與衛生署法規會研究,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牴觸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周志浩說,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規定,患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且不得拒絕就學、就醫、就業及給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但他也強調,尚未看到判決書內容,無法確定法院援引的社區規約是否與愛滋病防治條例牴觸、是否站得住腳,或許在適法性上仍有討論空間。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則認為,由於愛滋病屬於法定傳染病,很多規定與限制是假法定傳染病之名,其實是針對愛滋病,而愛滋病防治條例對病患或帶原者的保護,仍太過籠統、空泛。她指出,由於內政部和衛生署互踢皮球,愛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和安置中心的主管機關仍「妾身未明」,遑論相關管理問題了。

除了法律問題,周志浩說,關愛之家若經濟上需要援助,衛生署會儘可能給予支援。至於病患的安置和收容問題,疾管局也會和台北市政府研究,看地方政府是否能整合各方面資源,解燃眉之急。

疾管局強調,再興社區與關愛之家的紛爭,反映了民眾對愛滋病認識仍不足;除非是性行為、輸血,以及與毒癮者共用針具,愛滋病毒不會透過一般社交接觸、口水、流汗、擁抱等方式傳染,居民不必過度擔心。

http://tw.myblog.yahoo.com/jw!ueMY7CibERrrwfGg4UsICb4-/article?mid=113

2012-11-02 L5: 測驗卷L5 Q11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 ...

高二上公民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10月13日

解釋爭點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四三號、第五一○號解釋參照)。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乃經營營業須遵守之義務,為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中營業對象自由之限制,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營業許可之規定,乃違反義務之制裁,均涉及人民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依前開說明,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始得為之。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就相關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參照),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蓋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上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又人民之行為如依當時之法律係屬違法者,自不因主管機關規範該行為所發布之職權命令,嗣經本院解釋不予適用,而得主張救濟,乃屬當然,爰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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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4

2012-11-01 L8: 釋字第 516 號 行政法院就未依限發補償費,徵收不失效之決議違憲? ...

高三上公民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10月26日

解釋爭點

行政法院就未依限發補償費,徵收不失效之決議違憲?

解釋文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之十五日(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釋字第一一○號解釋參照)。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行政法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司法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第三項,固謂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主管機關通知並轉發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十五日期限,然縱已逾十五日期限,無從使已確定之徵收處分溯及發生失其效力之結果云云,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有違,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此一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國家因公用或因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係因財產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為減少財產所有人之損害,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上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號、第四二五號解釋參照)。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此項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經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但補償費額一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以轉發應受補償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之十五日(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釋字第一一○號解釋參照)。上述徵收程序之嚴格要求,乃在貫徹國家因增進公共利益為公用徵收時,亦應兼顧確保人民財產權益之憲法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意旨參照)。對於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公告,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應受補償人有異議,而拒絕受領,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將款額提存之,但該項應補償之費額,如於提交評定或評議後,認應增加給付時,應增加發給之補償數額,倘未經依法發給,徵收處分即不得謂已因辦理上述提存而不影響其效力。此為有徵收即有補償,補償之發給與徵收土地核准處分之效力間,具有不可分之一體性所必然。觀諸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前段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亦明。至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需用土地人(機關)需動支預備金支應,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依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為三個月),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行政法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司法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第三項,固謂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主管機關通知並轉發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十五日期限,然縱已逾十五日期限,無從使已確定之徵收處分溯及發生失其效力之結果云云,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有違,應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

相關附件

詳細資料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6

2012-10-30 L6: 物權

2012-10-30 L6: 債權

高二上公民
 

債權歐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性質

  •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於特定人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於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人的多數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後順序。

債之發生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4]

債之標的

債權的標的即為債權之客體,也就是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而債權之標的於民法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 種類之債
  2. 特定物之債
  3. 貨幣之債
  4. 利息之債
  5. 選擇之債
  6. 損害賠償之債

債之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民法債編中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2%B5%E6%AC%8A

2012-10-30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21029-第二冊第六課人民的參政

2012-10-30 L3: 馬丁.路德.金恩 我有一個夢想

高一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OViCBhyK3qw[/flash]

2012-10-29 L6: 違法MP3篇

高二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Eu_anq4icW8&feature=relmfu[/flash]

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6_笨賊按錯鈴

高二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MSNxVNrKBJI&feature=relmfu[/flash]

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5_影印店老闆的告誡之卷

高二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RzRu7EDkKu0&feature=relmfu[/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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