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9-21 L6: 認識智慧財產權校園篇_認明商標篇

高三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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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L6: 保障智慧財產權之包公篇

高三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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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L4: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高二上公民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跟維護社會秩序和避免緊急危難有何不同?

為何晚上喧嘩吵到他人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為何酒駕臨檢是維護社會秩序,酒駕不是怕出車禍,不是避免緊急危難嗎?
為何遊行無申請被驅離是維護社會秩序,不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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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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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
指的是,【防止】個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自由。
.
例如:
晚上喧嘩吵鬧,是那些【醉酒人士】的自由,
但是這些【醉酒人士】行使他的自由,
卻影響到他人想要安靜睡覺的自由,
因此必須要被限制。
所以說,自由,絕對不是無限制的。
沒有限制的自由,反而是不自由的!
【假設】
殺人、強姦、搶劫都屬於合法的個人自由,
這麼自由的地方,聽來真是自由的天堂,
但是實際情況是:
一出門就可能被搶、被殺、被強暴!
大家關在自己家中,就是最安全的,
沒有攜帶武器並且呼朋引伴,根本無法上街。
要出個門,需要大家約定時間,準備好武器,才敢上街。
這樣一來是不是反而失去了自由?
所以,真正的自由,是需要限制(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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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緊急危難
.
指的是,當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身體,
遭逢到災害時候,可順利脫逃或避免災害擴大的權利。
.
緊急危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
.
一、已經有災害、危難產生。
二、危難【須緊急】,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
三、危難必須關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如果是有人散發傳單詆毀你的名譽,就不算緊急危難)
.
最常見的狀況:
有人把車停在消防栓前面,
剛好附近發生火災,消防隊員,為了救火,打破此車的車窗,
好讓【消防水管】能穿過車窗,並讓水管盡量沒有【曲折】
免得水壓不足。
這就是典型的【避免他人的緊急危難】
此種情況,阻卻違法,車窗被打破,車主沒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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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行為,警察主要是依照刑法185-3條,
【公共危險】中的【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來處罰。
他是屬於避免【公共危險】的發生。
因為喝酒開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危險性,
之所以不是避免緊急危難,是因為危難並不一定發生。
例如:
【公寓大廈】常常有人把家具堆放在樓梯口。
【消防栓】常常有人把車停在前面擋住。
這些人的行為,對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會造成【妨害】
所以可以用法律限制他們。
一旦有此種行為,雖然尚未發生緊急危難 (如:火災)
但是對公共利益,會造成不確定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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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酒後駕駛】,是【抽象】的危險,不一定會發生危難。
【緊急危難】,是【具體】的危險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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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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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是憲法14條所明文保障的人民權利。
但是憲法 23 條也有規定,如果行使某一部份人的權利,
卻影響到另外大部分人的權利,就可以用法律限制他。
.
而非法的集會遊行,是一大堆人在街上【大呼小叫】【到處流竄】
嚴重的影響【社會秩序】這是公眾的法益,而不只是個人自由的法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40107097

2012-09-19 釣魚台值多少? 加上石油礦藏每坪土地單價1.2億

時事 釣魚台到底是誰的?近來成為國際熱門話題,根據房仲業者經由各面向探討發現,釣魚台周邊海域不僅漁獲量豐富,還蘊藏可觀的原油與天然氣,以市價來估算,釣魚台群島總值達230兆元,從資源面來看的平均土地單價每坪高達1.2068億元。

台灣房屋今(19)日表示,釣魚台列嶼主要由釣魚台島、北小島、南小島、黃尾嶼(黃金嶼)、赤尾嶼(赤金嶼)等5座島嶼及其他岩礁所組成,總面積大約6.344平方公里,主島位於基隆港東偏北約186公里處,相當於高速公路基隆起點到台中王田交流道的距離。

台灣房屋智庫經由各個面向探討釣魚台列嶼的價格後發現,除了在行政面上,釣魚台列嶼的公告現值為每坪628元,總金額11.97億元之外,其實還有許多經濟面的價值。

首先,釣魚台周邊海域的魚獲量豐富,台灣房屋表示,依照國家資源及國土利用的觀點來看,我國每年在釣魚台周邊作業所得將近15億元,以漁業資源永續存在的觀點,釣魚台群島的價值就超過150億元(10%還原利率計算),如以釣魚台群島約6.3平方公里(1,905,750坪)計算,經濟面的土地價值為每坪7,871元。

除了漁獲資源,台灣房屋指出,釣魚台海域埋藏著1000億桶原油以及2000億立方公尺的天然氣,可供中國大陸使用80年,日本使用100年,以市價來計算,平均台灣2,300萬人口,每人可分得800萬至1,600萬元;以每人可分得1,000萬台幣來計算,則釣魚台群島總值高達230兆元,資源面的土地單價更高達每坪1.2068億元。

但若從市場面來討論,台灣房屋也指出,釣魚台列嶼位置偏遠,設施普遍缺乏,開發金額相當大。民生所需若能依賴風力發電設備、蒸餾與淨化設備、以及補給來維繫,創造出基本的生活品質,但後續的維護費用也勢必高昂。

因此,考量釣魚台列嶼的方便性、季風的方向及強度、開發難易度、未來居住生活或補給難易度、可及性以及各島面積、居住方便性等條件,來評估釣魚台群島主島的價格,同時考慮釣魚台列嶼與澎湖無人島的價格關聯性,其間的差異如以調整係數計算,則距離(50%)、面積(30%)、開發程度(30%),總調整率為4.5%,調整後價格為每坪4,941元,整數化為每坪5,000元。

其中,主島面積4.32平方公里(1,306,800坪),總金額約為65.34億元。其餘不足以興建居住房舍、相關的水電、碼頭、機場等設施的離島,由於面積較小且分散各方海域,評估其價格為釣魚台主島的1/2,每坪單價2,500元,金額約為14.97億元,因此市場面總金額約 80.31億元。

除了無法以金錢衡量的主權價值,另外,還有土地法第15條也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因此,海中石油及天然氣開採之利益,也不能為私人所得,因此,資源價值也無法實現。

台灣房屋還表示,由於影響不動產價格的因素眾多,這些因素在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必然會左右市場運作,若將市場面價格給予55%的權重,加上行政面的公告土地現值,並考量公告現值往往較正常市價為低,使得價格參考性也較低,給予權重10%。

另外35%的權重則給予經濟資源面的價格,經加權計算後,釣魚台列嶼以6.3平方公里(1,905,750坪)計, 綜合計算出來的價值總金額約為97.2255億元,換算土地每坪單價為5,102元。

http://tw.news.yahoo.com/釣魚台值多少-加上石油礦藏每坪土地單價1.2億-103503676--finance.html

2012-09-19 L2: 電影《艋舺 / MONGA

高一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Nqj5NyywbMg[/flash]

2012-09-14 獨島爭議!日韓關係惡化

時事

2012-09-11 作者:經濟學人

南韓總統對待日本的態度,最近浮現了一種固定模式;五年任期裡的頭三年,他們會相當友善,把焦點放在未來,接著就突然記起日本曾是個殘酷的殖民者,情況隨即急轉直下。

李明博也遵循同樣的腳本,但又稍有不同。8月10日,李明博出乎意料地造訪獨島(日本稱之為竹島),也再起激起了沈潛數年的主權爭議;幾天之後李明博又表示,如果日本明仁天皇要訪問南韓,應該先為日本在戰時的罪行道歉。

問題在於,即將卸任的李明博為何要採取如此激烈的行動。李明博的哥哥於7月因涉嫌收賄遭到起訴,南韓總統的家人和朋友,常在總統卸任後遭敵人緊追不捨,李明博登上獨島,可能就是某種辯護手段。

專家無法理解為何李明博要把明仁天皇拉入這場爭執;78歲的明仁天皇一向非常致力於改善日韓關係,對日本帝國主義傷害過的鄰國亦是如此,在道歉方面也沒有太多顧忌。登上獨島一事,觸犯了日本眼中的外交禁忌;此外,李明博亦以慰安婦這樣的情感議題,來激化棘手的領土議題。

李明博此舉可能會點燃日本的反韓情緒,日韓關係惡化也己經帶來了實質影響。6月時,南韓在最後一刻擱置了日韓間的情報共享協議,軍事交流亦於本周暫止;日本正在思考是否要更新將於10月到期的貨幣交換協議,政治人物甚至威脅要禁止一位參與游泳到獨島活動的南韓明星訪日。

兩國之間每年有500萬旅客往來,商業關係亦非常深厚,因此日韓在克服歧見方面有著極大誘因;不過,在李明博卸任之前,日韓關係恐怕難以好轉。(黃維德譯)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43398

2012-09-14 L6: 蘋果告三星勝訴,創下專利侵權案有史以來最高罰金紀錄

高三上公民

2012-09-05天下雜誌 505期 作者:經濟學人

蘋果告三星勝訴,創下專利侵權案有史以來最高罰金紀錄。兩大科技巨人的角力勢將持續,對未來影響深遠。

美國加州聖荷西市就蘋果與三星侵權案,宣判三星侵犯蘋果六項軟體與設計專利,應支付蘋果十億美元賠償金,創下專利侵權案有史以來最高罰金紀錄。但這場兩大科技巨人之間的角力,還有得打。

蘋果於八月二十八日,已經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下禁制令禁止三星八款智慧型手機在美國銷售。三星則試圖扳回一城,堅稱會「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持續在美國銷售產品。

即便蘋果遂其所願,讓三星涉及侵權的手機無法在美銷售,也僅會影響到較舊的機種,對三星的衝擊應該不大。但這案子對近年來專利訴訟不斷的科技產業來說,卻有深遠的影響。

蘋果猛攻Android領頭羊

這案子顯示,外觀與使用者感受的相關專利,逐漸成為用來打擊對手的武器。此外,也可看出陪審團傾向於在智慧財產權爭端中,加重對贏者的獎勵。當然,這也會讓那些覺得美國現行的科技專利權授予、以及保護制度需要改革的人士,有了更多抨擊的理由。

全球出貨的智慧型手機,有超過半數是使用Android系統,而三星則是其中的領導品牌。為了與Android系統陣營抗衡,蘋果集中訴訟火力,攻擊這個最主要的敵人,控告三星侵犯其多項專利。

在聖荷西法院宣判的當天,韓國法院則判決兩造均有侵犯對方專利,並禁止部份機型在該國銷售。然而,因美國是全球最大的消費電子市場,加州法院的判決,有著更深遠的影響力。

但有些專家對如此巨額的專利案罰金感到憂心,他們認為,這和美國廣泛使用陪審團來判決專利案有關。根據普華國際財務顧問(PWC)去年的研究,在八○年代,僅有一四%的這類案件使用陪審團,但到二○○○年以後,這比例便提高到五六%。

專家認為,這是因為陪審團員常會以情感反應,作為判決的基礎,因此判給的罰金,遠比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高;有經驗的法官,就會以更縝密的眼光來進行判斷。

資深聯邦法院法官波斯納(Richard Posner),年初就駁回了蘋果控告摩托羅拉行動的控告,並對蘋果聲稱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恥笑了蘋果一番。

如果三星想在下次開庭時推翻八月的判決,肯定會希望審理法官多研究一下波斯納先前的判決。(林昭儀譯)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43267

2012-09-14 L6: 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

高三上公民
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

有學者認為無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是截然對立的,兩者不可能結合適用,不應同時在一個歸責原則體系中出現。筆者認為,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是在傳統民法基本原則和制度基礎上改造建立的。它並不否定傳統民法原則,只是對之作了適當的調整的從原來的偏重個人利益轉向既重視個人利益,又重視社會公共利益,以適應現代社會的市場經濟條件。無過失責任是現代民法保護弱者思想在侵權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於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受害人的不幸損害相聯繫,而不是如同過失責任般將損害賠償責任與加害人的過失相聯繫,從而達到合理分配不幸損害,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無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無疑是互相對立的,如果是適用於同一領域,有可能會造成矛盾衝突。但是在現實立法中,無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界限是涇渭分明的。過失責任是一般原則,適用於一般領域;無過失責任是特殊原則,只適用於個別領域。在立法技術上,過失責任採取概括性的規定,無過失責任採取列舉性規定。可見,兩個原則同時存在於一個歸責原則體系中,不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至於它們在價值取向上的不同正好反映了現代立法價值取向多元化的特點。
無過失責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 ,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無過失責任的必要性
近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力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在逐漸增加。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作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之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之產品,以減少他人之損害。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之無過失責任,乃屬一種特殊之無過失責任,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與純粹無過失責任須對於損害完全賠償不同。


其他之 「責任」:
Q:何謂「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與「衡平責任」?請就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
A: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又所謂衡平責任,係指行為人雖無過失,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仍令行為人負責之規定。衡平責任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經濟弱勢者,乃立法政策之結果。如民法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民法188條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均為適例。

2012-09-14 L6: 無過失責任

高三上公民
無過失責任

文 / 蘇家宏律師

我們在生活中對於侵害到他人時,通常會說:「我不是故意的」或「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已經很小心了。」藉以免去自己侵害他人之責任,也就是一般人認為只要不是出自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需要去苛責或追究,法律上稱為過失責任,而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我們在法律上將無過失責任定義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無過失責任的重要性,顯現在一般訴訟〈打官司〉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因為原告往往無法證明被告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致敗訴無法求償。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作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之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之產品,以減少他人之損害。

最後一併說明的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之無過失責任,乃屬一種特殊之無過失責任,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與純粹無過失責任須對於損害完全賠償不同。

發表日期:2000/12/13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2012-09-13 L2: 依附理論

高一上公民
 
依附理論英語attachment theory)是一種心理學演化動物行為學理論,旨在探討「人際關係」:二或多個個體間的情感鍵結。依附理論最重要的原則是,幼童因為社會與情感需求,而至少與一名主要照顧者發展出親近關係,否則將造成其心理交際功能長久的不健全。此理論是由精神病學家、精神分析學家約翰·鮑比所提出[1]
 
安全依附型(Secure attachment)

一個安全依附型的小孩在陌生情境中,當媽媽在身邊的時候可以自由地探索環境,和陌生人互動,當媽媽離開時可能會難過哭泣,當媽媽回來時,小孩會很快地靠近媽媽尋求安撫。安全依附有助社會及情緒的發展,嬰兒才能適應與母親分離,致力於探索環境,而發展出自我概念

依附類型

 焦慮矛盾型(Anxious-ambivalent)

此類型的小孩即使當母親就在身旁時,面對探索和陌生人時依然會感到焦慮。當母親離開時,孩子會非常的沮喪;當母親回到身旁時,孩子又變得很矛盾,明明想跟母親保持親近卻充滿憤怒,當母親開始注意他時又會想要抵抗。

根據一些心理學家的研究發現此類型的嬰兒的母親特性為:照顧能力差、不懂得如何滿足嬰兒的需求、不一致的行為。

逃避型(Anxious-avoidant)

此類型的小孩會迴避和忽視母親的存在,在母親離開或回來不表現出情緒。母親在時不去注意;母親離去亦顯不出緊張痛苦;母親去而復返非但不表高興,反而生氣;陌生人出現時無特殊反應。孩子不會去探索環境不管誰在那裡。小孩面對對待陌生人和母親是一樣的。不管誰在這個環境,也沒有太多的憤怒。

逃避型小孩的母親通常是沒耐心、對嬰兒不敏感或表現出負面的反應、並拒絕身體接觸等反應。逃避依附的嬰兒表現出退縮、孤立、對學習沒興趣、缺乏動機。也不易交朋友。成年:冷漠型。

 紊亂型(Disorganized attachment)

此類型的小孩沒有固定連貫的反應方式。會依據環境的回應來表現抵抗或迴避。小孩經歷過受驚嚇的照顧者或令人害怕的照顧者。因為人際互動是不穩定的,所以導致孩子無法有一致性的反應。面對照顧者,一般的孩子看到照顧者所理解的自我,如同一面完整的鏡子,而混亂型依附的孩子看到照顧者所理解的自己,如同從一面破碎的鏡子。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4%BE%9D%E9%99%84%E7%90%86%E8%AB%96

 

 Ainsworth的陌生情境實驗,將嬰兒依附類型分為:

1.       安全型依附65%一歲大的嬰兒會在母親離去前哀傷,回來時欣喜,喜歡與母親接觸;主要照顧者會敏銳的回應嬰兒需求,配合嬰兒的步調,鼓勵嬰兒探索。

2.       不安全型依附---抗拒/矛盾型依附10%的嬰兒母親在時不親近,離去時會生氣,母親接觸時會反抗,一方面想求助於母親,一方面對母親離去有敵意及憤怒,母親在時也很害怕陌生人;主要照顧者缺乏耐性,對嬰兒較無反應,甚至過度刺激嬰兒,使其不堪負荷。

3.       不安全型依附---迴避型依附20%的嬰兒對母親離去時只有少許不悅,母親回來時表示不在意,不特別害怕陌生人;主要照顧者容易誤解嬰兒的需求,由自己的情緒來決定照顧方式,導致照顧行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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