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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20904-選修下冊第八課物價與失業

2012-09-13 清大畢業生 為何淪為澳洲屠夫?

時事
 
 
清大畢業生 為何淪為澳洲屠夫?作者: 楊紹華 | 今周刊 – 2012年9月12日 下午3:56

據統計,超過一萬三千名的台灣年輕人正在澳洲打工,他們是為了體驗人生、旅遊觀光,或者學習語言?一位台灣打工仔告訴我們,他來澳洲只為賺錢;毫不考慮的,他以台勞自稱。以下就是他的告白。

在台灣工作兩年,存不到錢,身上還背著三十幾萬元的學貸,我到澳洲來,就是為了賺第一桶金,不用懷疑,也不必多作解釋,我們就是台勞!

我上晚班,上班時間是下午兩點半到午夜十二點。

我的工作是食品加工,在偌大的廠房裡,我站在迂迴曲折的輸送帶邊,使勁地把送過來的冷凍羊肉去皮;去完了,放回輸送帶,沒有皮的羊肉移動到下一個加工程序,我則繼續為下一塊羊肉剝皮。

在九個半小時的工作時間裡,每隔兩小時能休息一次,第一次十分鐘,第二次二十分鐘,第三次,大約是晚上九點,我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終於,可以利用這次相對充裕的工作空檔吃晚餐,走到蒸飯箱,拿出上班前自己在宿舍料理的簡單便當,通常是炒飯。

我在澳洲,工廠位於南澳最大城阿德雷德;我來自台灣,今年二十七歲,清華大學經濟系畢業。

這座工廠,說穿了就是一個屠宰廠。活生生的牛、羊運來之後,先被電暈,然後宰殺,屠夫一刀把牛羊的肚子剖開,內臟與血水「嘩」地一聲流到塑膠桶子裡。我認識一位同樣來自台灣的年輕人,負責拿著水管「清洗牛肺」,經常,他的衣服會被牛的血水染成紅通通的。

在這座廠房裡,估計約有六百人在同時工作著,其中,我想大約有一五○人以上來自台灣,其實,我們就是台勞。

幾年以前,聽到學長學姊談到他們的澳洲打工經驗,工作很辛苦,但總是工作幾周就自動辭職,把賺來的錢當成旅遊基金,坐飛機玩遍澳洲各大景點,錢花完了,再找下一份工作。他們說,來這裡是要趁著年輕「體驗人生」。

但我的心裡很清楚,今天我來這裡,不是為了體驗人生,也不是為了交朋友、培養世界觀。我的目的很實際、很俗氣,也很單純,就是要賺錢。我曾經在台灣工作兩年,當銀行理專,但工作時間很長,三餐都在外解決,加上房租、給家裡生活費用、償還學貸等開銷,工作兩年下來,銀行戶頭裡的存款只有幾萬元,還有三十萬元的學貸背在身上。我想,如果繼續在台灣工作,這筆債務不知要等多久才能還清,遑論存到一桶金。

想要有錢賺
得專注在「澳洲人不願做」的工作


據說,現在有超過一萬名台灣年輕人正在澳洲打工,當然我不會知道每個人的想法,但至少我身邊的台灣朋友,想的都和我一樣。

「在這裡認分地出賣勞力兩年,然後帶著兩百萬元回家。」我們是這樣約定的。

我的時薪有十九元澳幣,每周大約能賺八百元澳幣,差不多是新台幣兩萬四千元;一年五十二周,我的收入應該會有一二五萬元以上。照理說,每年存個百萬元並不算難。當然,前提是要「一直有錢賺」,而且,熬得下去。

要「一直有錢賺」,就得專注在「多數澳洲人不願做」的工作。五個月前我剛來這裡,天真的想要找一家餐廳端盤子,結果不到三天就被老闆炒魷魚,他說我的英文不夠好,但我知道,其實是一個澳洲本地的年輕小伙子取代了我。

很快的我認清事實,被歸類為第一級產業的「農林漁牧業」,才是我們台勞的金飯碗。這些產業的工作機會多半勞苦,所以很缺工,難怪澳洲政府說,必須至少要有三個月的第一級產業資歷,才能申請「打工度假」簽證延長一年。

結束短暫的餐廳服務之後,接下來我去農場工作,每天清晨五點,我們在「工頭」家的門口集合點名,聽他分派今天的工作,然後,十幾個背包客擠進一輛破舊不堪的小麵包車,一站一站,工頭把我們陸續送到不同的農場。

我一度聯想到那種二次大戰電影裡的畫面,一群猶太人表情惶恐而疑惑的被送到一處一處的勞改營……,可能想得太誇張了,但這是我當時的真實感覺。

大致上,農場工作的時間是從上午六點到下午三點,中間約有兩次、每次二十分鐘的休息,我就在農場裡找個地方坐下,拿出自備的水壺和土司麵包,分別解決早、午兩餐。

比較起來,我喜歡現在的屠宰場工作;農場裡的風景固然是好,空氣清新,但工作地點和內容並不固定,搞得我每天都在充滿不安的心情之中起床:「今天是要拔蔥?整地?或者是要除草?今天的農場主人不知道脾氣怎樣?」

在屠宰廠裡,除了剛開始會因為噁心吃不下飯之外,其他倒沒有太大問題。由於上班的場所與內容固定,工作容易上手,與同事、主管的感情也比較融洽,不會遇到太嚴重的歧視狀況。

接受歧視
是在澳洲的台勞必經的修煉


說到歧視,在澳洲的台勞,接受歧視是必經的修煉。聽過比較誇張的案例,是工頭對台灣來的女孩子毛手毛腳,也聽過被惡意積欠薪水的、被圍毆的;也有被人稱作「黃猴子」,至於我,曾經車子從身邊開過去,一群小鬼頭不知道在叫囂些什麼東西,還朝我身上丟罐子。澳洲人愛喝酒,所以每到周五晚上,我們這種黃色面孔最容易成為酒醉年輕人的戲弄對象。

我是學經濟的,前幾天我查了一下,台灣的人均GDP差不多只有澳洲的三成,而泰國的人均GDP也正好是台灣的三成。我忽然驚覺,我們來澳洲當台勞,其實就像是泰國人到台灣當泰勞。難怪,在澳洲打工的年輕人固然來自世界各地,但這幾年人數增加最快的就屬台灣;我又驚覺,原來,澳洲人眼裡的台勞,其實就像是台灣人眼裡的泰勞。

 (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今周刊821期 謝謝!)

2012-09-13 L4: 有關拘禁.羈押.拘留.拘役的用語

高二上公民

1、  收容: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犯罪或出現犯罪的行為時,少年法庭為審理案件,認為必要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長也不得超過兩個月。  

2、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拘提到場。

3、  逮捕:指對現行犯、準現行犯等的逮捕。

  拘禁:是憲法和憲法上的用詞。憲法第八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未經司法程序,不可以隨便拘禁人民。如果隨便剝奪它人自由,予以拘禁,就犯了行法上的妨害自由罪。
拘禁 >> 所稱拘禁包括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

              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


              限。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收押。

羈押 >>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    


              **  以上羈押理由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依事


                    實予以裁定。羈押處所都在看守所。


拘留 >> 犯罪嫌疑人經警方逮捕,在還未移送檢察署前,都留置


              在各警察機關之拘留室。


              如觸犯 <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可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


              下,情節重大者,可拘留五日以下。

拘役 >> 拘役是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易科罰金,拘役處所


             在各監獄之分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2005531

2012-09-13 L3: 法規命令

高二上公民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法規」係指法律及命令,並不包括行政規則。所以只有各機關所發布的命令才需送立法院備查,行政規則不用送立法院備查。備查:不需要告知政府,但是政府隨時會依法查看。


參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下列那一種法規發布或下達後,須即送立法院?
A 法規命令 B 行政函釋 C 自治條例 D 委辦規則

Q1: 可否提供相關的法條,說明法規命令必須即送立法院?

下列何者為法規命令?
A 地方稅法通則 B 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
C 交通安全規則 D 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Q2: 為何交通安全規則算是法規命令?可否詳細說明
     
    回答此問題前,必須先了解何謂「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簡單來說,法規命令是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布的命令,所以一般也稱為「授權命令」,所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即是指對機關外部之一般民眾產生約束力,但重點來了!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明明命令的位階比法律低,為何說與法律相等?


    這個用實例解釋比較快。《所得稅法》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所得稅法》的授權所制定的法規命令,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法》做更詳細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或罰則,所以通常會說,法規命令是子法,它有一個授權的母法。在此例中,《所得稅法》是母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就是子法,母法與子法是一套的,所以才會說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因為違反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可說就等於違反《所得稅法》,必須受到行政罰。因為法規命令擁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地位,雖然是命令位階,但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權利義務,幾乎是視為法律,故須立即送立法院備查。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此即法學緒論必背的「規規細辦綱標準」命令七種名稱,而法規命令通常會以規則或細則的名稱出現。)

    了解以上的說明之後,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在第二題中,AB皆是法律,D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只有交通安全規則是命令,而它應該有一個母法來授權制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70804775

    2012-09-11 L4: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檢調在何情況可進行搜索 ?

    2012-09-11 L3: 地方政府自訂的法規應屬於憲法、法律及命令的哪一層法律位階? ...

    高二上公民

     

    在地方自治的規定下,地方政府也可制定法規,也就是「地方政府各業務單位→地方民意機關(議會、市民代表會等)→地方政府公布」。

    至於位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顯然,地方政府自訂之法規,其位階幾乎可說低於法律或命令,所以無法在此圖表中討論。

    資料來源: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10.files/10-q2.htm

    2012-09-11 L4: 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高二上公民

     

    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因此,檢察機關亦分三級,分別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對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有行政監督權,故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在西元1980年代以前,當時「審檢不分隸」故把審跟檢的事項,通通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而於1980年代「審檢分隸」後,「法院組織法」仍未因此而拆成二個法規,故「檢察官」的事項,雖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但不會單純因為這樣,就把「檢察官」認定是隸屬在「司法院」之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其「配置」乃屬行政系統之關係,僅為了方便行事,其職權之行使仍屬獨立,不受各級法院及分院之干涉。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 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11.files/11-q1.htm

    2012-09-11 L4: 司法警察

    高二上公民

     

    所謂司法警察是指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只要有事實上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之警察人員都可以叫做司法警察,不一定要是刑警,一般派出所或交通隊員警在偵察犯罪是也是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一般是指2線1星以上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警察人員,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警官(2線1以上)。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100617421

    2012-09-11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20902-第一冊第六課媒體識讀

    2012-09-11 L1: 保德信志工推廣影片 完整版

    高一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nYzALt6RUDk[/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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