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說明:教育部經重新檢視調整部分流程文字,並依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及第4項規定增列流程文字(如附件)。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103.5.12.doc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55117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44515號函辦理。
二、轉知教育部整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宣導資源說明乙份。
三、 緣起: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於1979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二)我國為提升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自101年10月至民國102年12月撰寫完竣;報告內含98至101年我國重要性別政策及統計數據,敬請參閱及宣導週知。
宣導資源: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製作《CEDAW創意教案》電子書(國中、高中職適用)
http://saas5.startialab.com/acti_books/224/659/。(開啟Flash閱覽後,左上角具下載功能)
[iframe src=http://www.ccgsh.tn.edu.tw/UpLoadFiles/DB1B414.pdf]
壹、認識毒品
何謂毒品?
◎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
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貳、毒品的分類
◎毒品主要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二種,簡述如下:
1.天然植物類
中樞神經抑制劑:如鴉片、嗎啡、海洛因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古柯藥、古柯鹼、快克等。
中樞神經迷幻劑:如大麻、大麻脂、大麻油等。
2.合成類-如美沙酮、潘他挫新(俗稱速賜康)等。
中樞神經鎮靜劑(如紅中、青發、白板、FM2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安非他命)
中樞神經幻覺劑(如LSD、天使塵等)
參、毒品之分級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肆、毒品先驅原料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並不含其製劑
(一)鴉片:(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罌粟 (Papaver Somniferum) 未成熟蒴果經割傷果皮後,滲出之白色乳汁乾燥凝固而得。含鴉片生物鹼約 25 種。
◎毒品性狀:形狀不一,呈圓球形、扁餅形、磚塊或不規則形,呈棕色或黑色,俗稱阿芙蓉或福壽膏。
◎濫用方式:以附煙袋鍋之長管抽吸。
◎使用毒害:
(二)嗎啡(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由鴉片提煉出的白色粉末。
◎毒品性狀:具光澤無臭味苦之極微細白色針狀結晶粉末。通常裝入小紙如包藥般包裝或以封口塑膠袋方式流通市面。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易因共用針頭或美娜水而感染愛滋病) 。
◎使用毒害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
○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狀。
○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三)海洛因(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嗎啡與醋酸酐加熱反應成為海洛因。
◎毒品性狀:成分為高純度海洛因Heroin ,呈塊狀白色結晶。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
◎毒害情形
(四)大麻(第二級毒品)
◎毒品來源:基源植物為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L.var Indica Lamarck ) 生長於溫帶或熱帶氣候。
◎毒品性狀
○一年生植株為單一經草本,主根明顯多年生植株形如灌木,以枝及根鬚為主莖直立,密生細柔毛,掌狀深裂複葉,互生具長葉柄,莖下部葉對生,小葉 3~9 枚,針形先端尖邊緣粗鋸齒,上下表皮有鐘乳體及腺毛。
◎施用方式:吸煙或煙斗抽吸。
◎大麻之毒害
在生理上會造成頻脈、發汗、眼結膜紅腫、步履不穩、眼球震盪等影響。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98.11.20施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轉讓毒品罪)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98.11.20施行)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三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十)減輕其刑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 98.11.20施行)
自白者,減輕其刑。
(十一)沒收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
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及第25條條文案,立法院於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自公布6個月後,於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修正條文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1、2、3級毒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外,並加重罰金從原本新台幣500萬元至1000萬元,調高到700至2000萬元,冀達到嚇阻之效果。
◎原條例第11條條文未規定持有第3、4級毒品罰則,修正後第11條條文明定,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4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第11條之1第2項亦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之暸解毒品對身心造成的危害,建立拒毒、反毒的共識。
一、吸毒的害處:
1.毒品會對腦中樞神經造成影響,吸毒者為達到預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反覆增加
使用量,常常會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現象,依賴毒品。一旦
終止或減少使用毒品,身體即會產生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痙攣、焦躁不安
及強烈渴求藥物等戒斷症狀。
2.吸毒成癮者在持續使用毒品的情況下,極難戒絕,終其一生難以擺脫毒品的束縛。
除了會嚴重影響個人健康外,還會面臨失業、求職不易、朋友疏離、婚姻破裂、
家庭破碎、自尊受創,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不惜以暴力或偷竊等不正當的手段
謀財,以設法取得毒品,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拒絕毒品的方法
方法一:勇敢說不,語氣堅定、面帶微笑。
方法二:告訴提供者吸毒對健康的重大危害。
方法三:告訴提供者毒癮發作的痛苦。
方法四:告訴提供者吸毒是違法行為,並有刑責。
方法五:建議做點別的事情。
方法六:藉故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