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南科實中南科實中

2013-06-29 進行戶外水上活動之注意事項(上)

防災防溺專區       根據統計台灣地區每年都有超過四百人因溺水而死亡,其中又以青少年學生(約七至二十五歲)因疏忽、不諳水性,前往危險水域從事水上活動而肇生意外不幸事故很多,於每年夏、秋兩季溺水事故發生最頻傳季節內,積極推動「防溺警戒工作」。並於每年夏季期間來臨前,召集、協調各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執行夏季防溺工作。期能透過「普及防溺宣導」、「禁制、勸導危險戲水行為」及「加強消防單位救溺整備」等作為 ,降低溺水事故發生率。 
♦  一般注意事項
1、應瞭解自身健康狀況,若有心臟病、高血壓、傳染病、羊癲癇、皮膚病、眼疾等,不宜游泳。
2、場地選擇,應在開放浴場或有救生人員值勤的水域活動。
3、不可在設有「禁止游泳」「水深危險」等禁止標誌區域內游泳。
4、活動時間,最好避開中午時段。尤其在夏天,海邊有強烈紫外線照射,會曬傷皮膚,
     嚴重的可能會變成皮膚癌。夜間游泳,除了游泳池外,一律禁止。
5、不宜在低水溫中游泳(除非你是冬泳者),更不可在冰天雪地超低水溫中游泳,以免喪命。
6、過飢、過飽,有醉意或心情欠佳時,不應下水游泳;飯後游泳最好要隔一小時。
7、應遵守各浴場之規定(各開放浴場在入口處都設有告示牌)。
8、游泳時應穿游泳衣、褲,不可穿牛仔褲入水。若發現有人溺水時,應大聲呼叫「有人溺水」,請求支援。
     若未學過水上救生技術,不可冒然下水救人,同時,請人打119向消防隊求援或察看周圍是否有救生器材如
     救生繩袋、救生圈、救生球、救生桿(鉤)等或代替物作岸上施救。
9、入水前應先做伸展暖身操,經淋浴後才能入水。
10、游泳時最好兩人一組,採伙伴制,彼此相照應。若是團體活動,入水前先清點人數,登岸亦同,
       在岸上應留一、二人作警戒,以策安全。
11、初學游泳,應在泳池,並學些自救及求生方法和簡易急救及C.P.R.。所有水上活動,最基本的是游泳,
       游泳技術好又懂救生,才會玩的更安全。
12、兒童游泳要有大人陪同才能入池。
13、游泳時遇大雷雨或地震時,應立即離水上岸。
14、若使用面鏡、呼吸管、蛙鞋(三寶)浮潛,要經專人指導後才能使用。若要作水肺潛水,
       必須經過潛水訓練並取得執照,應兩人以上同行,並在潛水區域樹起潛水旗幟,以策安全。
15、划小船,換位時,應儘量將重心放低,或在碼頭、岸邊等處實施做。乘船時,不上超載的船隻,以策安全。
16、從事水上活動,除游泳外,均應穿著救生衣,以策安全。
17、磯釣時應穿救生衣、釘鞋及戴安全帽,並確實掌握漲退潮的時間,對於忽然來襲的瘋狗浪應特別注意,
       若見到海裡忽然有大浪接近,應立即逃避,以免造成傷害。 
♦  游泳池安全要點
1、池邊不可奔跑或追逐,以免滑倒受傷。
2、池邊不可任意推人下水,以免撞到他人或撞到池邊受傷。
3、池邊嚴禁跳水,常因水淺,造成頸椎受傷而終生癱瘓。
4、戲水時,不可將他人壓入水中不放,以免因嗆水而窒息。
5、潛水時,應依自身能力為限,以免發生意外。
6、水中活動時,已感有寒意時,或將有抽筋現象時,應登岸休息。
7、游泳前進時,應張開眼睛,跟前者應保持安全距離,以免被踢到而受傷。
8、若發現有人溺水時,即刻發出「有人溺水」或打119向消防隊請求支援,如果自己沒有學過水上救生,
     不可冒然下水施救。
9、若在水中發現自己體力不足,無法游回池邊時,應立即舉手求救,或大聲喊叫「救命」等待救援。
10、有滑水道的浴場,起點要有安全人員管制,以免撞到前者頭部,終點也要有安全人員清理航道,以策安全。

2013-06-29 台灣網路霸凌萌芽 全球62%有負面經驗

反霸凌宣導網

    隨著網路及科技的普及,網路上出現類似校園霸凌的網路霸凌問題也浮現檯面,根據調查,全球有62%的青少兒在網路上有過負面經驗,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調查報告也指出,台灣網路霸凌正在逐漸萌芽。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2年台灣校園網路霸凌現象調查報告中認為,台灣網路霸凌正在逐漸萌芽,其中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擴大了這類的問題。報告顯示有33.3% 的青少兒會用手機拍同學或老師的出糗、丟臉照片。有42.8%孩子會把手機拍下的照片給別人看,或傳到網路上,並且有33%孩子曾經看過霸凌影片,這顯示手機的即時性與方便性恐加速網路霸凌的發展步調。
   
少年警察隊北投少輔組督導員表示,網路霸凌案例近年來在校園時有耳聞,主要是因為學童上網越來越普及,霸凌可能由校園延伸到網路,也可能由網路開始,再擴散到校園中。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一步指出,13%的孩子天真認為網路上是匿名的,別人查不到他,更有23%孩子認為人肉搜索很有趣。這些錯誤的網路觀念不但有可能使青少兒觸法,也很可能導致網路霸凌的關鍵因素。
   
另外,43.4%的霸凌被害者選擇與對方正面衝突,12.1%網路霸凌受害者動過輕生念頭。但僅有1成青少兒會報告老師,由此可見,大部分受害者選擇私下解決或是忍氣吞聲,這種錯誤的觀念會使網路霸凌更加嚴重。
   
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黃葳威教導家長與老師該如何幫助學童遠離網路霸凌陰影,她提出學生反網路霸凌7C秘訣:尊重他人(Consideration)三思後行(Care)看重密碼(Control)封鎖霸凌行徑(Close)拒絕傳輸回覆(Contain)保留證據 (Conservation)進行通報 (Communication)師長防治網路霸凌6C提醒:察覺網路霸凌(Cognition)談論使用方式(Confabulate)善用安全機制(Convenience)關心孩子避免報復(Concern)保留證據(Conservation)通報網路霸凌行徑 (Complain)
   
根據諾頓2012網路家庭調查報告顯示,全球有62%的青少兒在網路上有過負面經驗,包含批評文字與色情內容等,而更有6-24%的青少兒有過網路霸凌經驗,17%青少兒承認曾在網路上霸凌他人,由此可知,網路霸凌已是不可輕忽的議題。
*
網路霸凌通報管道:
•兒童福利聯盟「哎喲喂呀兒童專線服務」0800-003-123
•中華白絲帶家庭網安熱線:02-3393-1885
•中華白絲帶24小時網路諮詢www.cyberangel.org.tw
•中華白絲帶協會申訴網址:www.win.org.tw
•台灣展翅協會web885諮詢熱線http://www.web547.org.tw/
•教育部防制霸凌專區https://csrc.edu.tw/bully/message_list.asp

2013-06-22 行人穿越馬路應注意之事項

交通安全網頁       車道是供車輛行駛專用的,當行人違規跨越分隔島、穿越馬路,只要汽、機車駕駛一不留意,
車禍就會發生。為了自身的安全,千萬不可以隨便穿越馬路;不但侵犯了車輛通行的權利,
也危害了自己的生命。

      馬路如虎口,行人穿越道是為了保障行人穿越馬路時的安全而設置的。為了保障行人行走時的安全,
除了車輛的注意與禮讓,行人自身也需要確實遵守交通規則。
*行人穿越道、人行陸橋、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馬路的專用道。
  1.依交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來穿越馬路,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
  2.行經設有行人專用號誌的行人穿越道,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
     的地方要穿越道路時,應待無來車時小心迅速通行。
  3.駕駛汽、機車經路口,應減速並遵照號誌指示行駛。如遇行人穿越道路,宜視實際情況禮讓行人通行。

2013-06-16 認識紫錐花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紫錐菊(Echinacea spp.)又稱紫錐花或松果菊,屬多年生菊科植物,原產地在北美洲中西部。
長久以來,北美印第安人用於治療蛇蟲咬傷、感冒、喉嚨痛、發炎、病菌感染等症狀。後經科學證實,
紫錐菊製劑能增強人體免疫力及對病毒及細菌的抵抗力。現在,紫錐菊產品多用於預防及治療感冒。
近年來,紫錐菊相關產品一直是美國自助式藥局最暢銷的十大草藥之前幾名或榜首。舉例來說,2003 年
紫錐菊產物在美國的年銷售量達1.58 億美元,而全世界的產值更達13億美元。又由於紫錐菊的花形
優美、花期又長,在歐美國家紫錐菊尚為一新興花卉。
    按照植物分類學的記載,紫錐菊包含下列的品種:Echinacea purpurea, E. angustifolia,
E. pallida, E. paradoxa,E. simulate, E. tennesseensis, E. laevigata, E. atrorubens,
E.gloriosa 與及E. sanuinea。其中,以狹葉紫錐菊(E. angustifolia)、紫花紫錐菊(E. purpurea)
及淡紫花紫錐菊(E. pallida)這3種廣用於醫藥及研究用途。紫錐菊植株的所有部份均可作為藥用,
包括根、葉、花、種子及全株。一公頃土地約可生產50 噸鮮重或10 噸乾重的紫錐菊,其中又以
E. purpurea 產量較高。
    紫錐菊有關藥効的研究方面,主要有効的成份包括酚酸(phenolic acids)、咖啡酸衍生物
(caffeic acid derivatives)諸如cichoric acid(存在於E. purpurea 及E. pallida)及
echinacoside(存在於E. angustifolia)、類黃酮(flavonoids)、烷醯胺(alkylamides)、多醣體(polysaccharides)、醣蛋白(glycoproteins)、聚乙炔(polyacetylene)等。這些化合物會隨著
品種及栽種氣候有所變化。以E. purpurea 來說,其品質優劣是以咖啡酸衍生物cichoric acid之含量
高低作為判別。
    藥理上來說,紫錐菊的藥効是透過免疫系統刺激T 細胞增加產量、促進吞噬作用(phagocytosis)、
增强淋巴細胞之活性、增加抗氧化作用,從而達到消炎、殺菌及抗病毒之目的。在E. angustifolia
找到的echinacoside是一種廣效性抗生素,會抑制病毒、單細胞原生動物、細菌及真菌之生長及繁殖。
可是,在紫錐菊之植物組織內,echinacoside 之含量並不足以發揮此抑制効果。另一種紫錐菊特有
的化合物echinacein,已被證實可以中和病源菌分泌之透明質酸酶(hyaluronidase)之活性。微生物
分泌透明質酸酶,藉此滲透宿主組織,並引致染感。在臨床上,紫錐菊製劑用於預防感冒和各種上呼吸道
及尿道感染的輔助治療,特別是對於改善感冒症狀、縮短病程,具有較好的療効。必需注意的是,
各種紫錐菊製劑由於植物品種間之差異、萃取方法及添加物等不同,造成臨床上的効果差異非常大。
    歸納而言,紫錐菊藥效之臨床證據仍未達到一致的結論,而傳說中的効果並未經過嚴格的試驗。
即使如此,與其他大多數草藥比較,紫錐菊在病理上及臨床醫學上至少已經踏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於市場
對於紫錐菊相關產品需求量日增,目前紫錐菊的栽培面積在美國、加拿大及歐洲等地亦不斷擴大,
業者已進行商業化栽培,主要的栽培種為E. purpurea(佔80%)及E.angustifolia(佔20%),並有少數
的E. pallida。
    紫錐菊可利用種子、分芽及根芽等方式進行人工企業化之栽培。至目前為止,種子播種
仍是最普遍的栽培方式。利用組織培養及基因轉殖技術,使紫錐菊大量繁殖性狀一致的瓶苗及生產特定
活性化合物,已經有一個很好的開始了。植物組織培養及植株再生技術,提供了一個比傳統的營養繁殖(vegetative propagation)更快速有效的方法,其個體之間的差異達到最低。具體的做法如下:
將紫錐菊的種子,經過表面消毒後,播種在無菌的培養基內。待種子發芽並發育成小苗後,切取小苗的
部份組織(如子葉、葉片、莖、根等),置入內含植物生長激素的分化用培養基內。隨著時間的增加
及植物生長激素的變化,植物組織之邊沿會先後形成癒合組織、莖及根。待含有根及莖之再生植株
長大後,便可以移至温室或田間栽種。現在,一些紫錐菊品種(特別是3種藥用紫錐菊)之組織培養技術
已經建立,瓶苗移至田間也會成熟及開花。需要注意的是,3 種藥用紫錐菊(特別是E. purpurea 及E. pallida),其植株形態相似,常常容易混淆,必需特別注意。另外,紫錐菊多為有機栽種,獲得的種子
經常被微生物嚴重污染,使用一般的表面殺菌方法(如70%酒精、1%次氯酸鈉等)不一定消毒完全。若
微生物污染情況嚴重,可以使用一種廣效性殺菌劑plant preservation mixture。除了上述試管內植物
組織再生技術外,2004 年Pan等人成功地建立E.purpurea葉肉原生質體(mesophyll protoplasts)之
再生系統。也就是說,葉肉原生質體在適當的培養條件下可以發育成植株,有利於紫錐菊之大量繁殖。
可以預見的,利用體細胞融合(somatic cell fusion)的方法,將不同紫錐菊種品之原生質體進行細胞
融合實驗,也許可以育成活性化合物具加成効果的新品種。遺傳工程技術
(genetic engineering techniques)是育種的利器,其在紫錐菊之研究上也剛剛起步。1991年
Trypsteen等人發表第一篇利用農桿根瘤菌(Agrobacterium rhizogenes)感染E. purpurea 根部之
報告,他們發現在轉殖株內形成許多不定根(hairy roots)與及轉殖根上出現癒合組織及莖。2006年
Liu等人進一步利用此不定根轉殖系統大量生產具藥効的化合物:他們利用農桿根瘤菌
(A. rhizogenes ATCC 43057)感染E. purpurea之葉切片(leaf segments),使葉切片大量形成
不定根。利用HPLC方法偵測不定根之甲醇萃取液,發現內含活性化合物咖啡酸衍生物如cichoricacid、
caftaric acid 及chlorogenic acid。更重要的,利用不定根轉殖系統生產之主要咖啡酸衍生物,其種類
與母本植物無異。過去,本研究室亦成功發展了一套紫錐菊轉殖基因技術,並獲得相關的專利。
利用農桿腫瘤菌(Agrobacteriumtumefaciens)感染E. purpurea之葉切片,將植物表現載體內含矮牽牛chalcone synthase 基因成功且穩定地嵌入E.purpurea 之染色體基因組內。Chalcone synthase
是類黃酮/花青素生合成路徑的上游基因,而先前的研究結果顯示類黃酮與紫錐菊之藥効有關。因此,
利用基因轉殖技術,使轉殖紫錐菊含大量的二級代謝產物,是可行的。至於轉殖紫錐菊的藥効是否會提高
將是下階段的研究重點。
    紫錐菊雖然原產地在北美洲,但數年前臺灣農業單位曾引入試種,試驗資料指出紫錐菊可在臺灣地區
栽種且生長良好,並含有多種有效活性成份。更有趣的是,臺灣地處亞熱帶,此地栽種的紫錐菊,一年
可開兩次花。若以開花期為收穫期,則臺灣地區栽培紫錐菊的生產潛能會比温帶地區一年一收之產能
為高。在歐美地區,紫錐菊的栽培使用及醫學研究都有相當長遠的歷史,但基礎研究相當缺乏。若我們
(臺灣的研究人員)找到一個研究題目以舉世知名的紫錐菊為研究材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配合現有
紫錐菊的組織培養及基因轉殖技術,相信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探索,達到事半功倍的目的。舉例來說,
利用遺傳工程技術,將生產某活性化合物的基因導入紫錐菊細胞內,使轉殖紫錐菊大量合成該化合物。
另外,E. purpurea花形優美,除藥用外亦可用於觀賞。利用遺傳工程方法,改變其花色,如此一來,
也可以增加紫錐菊的附加價值。也許,當更多人注意及投入紫錐菊之研究後,其產值便會迅速增加。
每個人都會染上感冒。可不是嗎?

2013-06-1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Q&A(發布版)-102.6.13 ...

性平網頁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Q&A」之修正業經簽奉核定,訂於102年5月30日發布,如附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Q&A(發布版)-102.6.13.doc

2013-06-11 進行水上活動前之注意事項

防災防溺專區 (一)民眾欲前往溪流戲水或河床工作時,請注意氣象報告。
(二)遇到大雷雨時,應立即離水上岸,往安全處避難。
(三)若看到上游山區烏雲密佈、聽到隆隆聲響或發現溪水變色,水面突然上升,
    可能是山洪爆發的前兆,應立即離水往高處逃。
(四)若遇水暴漲,被困在岩石或沙洲時,應保持冷靜,等待救援;若不幸被水沖走時,
    身體應以仰姿保持腳在前頭在後,以避免頭被撞傷。
(五)不可在設有「禁止游泳」、「水深危險」等禁止標誌區域內游泳或戲水。
(六)在水庫下游從事水上活動或工作時,要特別注意水庫洩洪資訊及時間。
(七)盡量不到水流湍急或地理環境不熟悉的溪流或河川戲水,以免發生危險。
(八)從事水上活動應結伴而行,不可高估自己游泳能力,活動中應盡可能穿著救生衣,以策安全。

2013-06-10 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反霸凌宣導網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2013-06-08 水上安全須知

防災防溺專區

1.游泳時一定要預先得到家人的同意,同時要結伴游泳以便互相照顧。
2.會游泳是現代人的基本自衛能力,學游泳最好請游泳專門人員指導,以學好正確泳姿。
3.設有「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險」等警告標語之水域處,千萬不可下水游泳。
4.選擇有救生員的場所游泳最安全,切勿到不明地形的水域游泳,以免發生危險。
5.身心情況欠佳時,如疲倦、飽食、飢餓、生病、情緒不好以及酗酒後均不宜下水游泳。
6.游泳時千萬不可逞強好勝,應該量力而為。不會踩水或游技差者,不可到深水處或離岸太遠。
7.不明地形或水深處均不宜跳水。
8.潛水技術欠佳者,不可冒然潛入深水,以免發生危險。
9.從事任河水上活動時,均應穿上救生衣,以策安全。
10.磯釣時應穿上救生衣及釘鞋,並確實掌握漲潮、退潮之時間,以策安全。
11.划船時最好划到岸邊淺水處再作換位,最為安全,否則也要採最低姿勢換位。
12.避免乘船或泛舟超載,以免覆舟造成溺水事件。
13.萬一意外事件發生時,掉入水中的第一個反應就是設法踩水自救,使身體不會沉下去,
     採用蛙式踩水為最基本有效的方法。
14.當著衣溺水時,可利用身上衣物製作成浮具而自救。應先脫鞋子,再脫掉長褲並將褲管打結後,
     雙手由後向前拋,便可充氣。
15.參加救生訓練之後,才有能力自救救人。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每年暑期均免費招訓「救生訓練班」,
     歡迎各位參加。
16.發現有人溺水時,一方面設法施救,另一方面迅速打電話求援。救人時分秒必爭,應鎮定迅速處理。
17.當發現溺者,對其拋擲救生圈、皮球、繩子及一切可浮物品,均可使溺者獲救。
18.溺者若離岸不遠,則用岸上一切可利用之東西,如竹竿、木條等,從岸上施救是最安全有效的方法。
19.溺者若在水深及胸以下且離岸不遠時,則可用手拉手的人鍊方式施救之。
20.游泳施救時最危險,宜特別小心,最好從背面接近溺者,以免正面接近而被溺者纏抱。
21.在較大水域如海洋、溪流、湖、潭等施救時,由於人的體力有限,最好使用救生器材施救,
     如船艇、絞繩機、魚雷浮標及救生板。

2013-06-08 行人行走專用道

交通安全網頁 行人專用道是行人專用的。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走在專用道上,車輛就不該侵犯行人走路的權利。
駕駛若都能有禮讓行人的心,相信大家一定都能行的更安全與順暢。

◎基本觀念
 
     走路,是我們每人每天都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何行的安全,是在現代人在這個交通繁忙社會的重要保命守則。在行人專用道上行走,不但是行人行的權利,更是為了維護行人自身安全的必要觀念。

◎安全守則
 
人行道是行人走路專用的。機車不可以騎上人行道,也不可任意停放妨礙行人通行。 
   1.行人穿越道、人行陸橋、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馬路的專用道。
      車輛在行人穿越道遇到行人要通過,須先禮讓行人穿越。
   2.行人不任意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不侵犯行車輛通行的路權。 
   3.依交通號誌指示或警察之指揮來穿越馬路,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

2013-06-08 轉讓各級毒品之刑法法規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