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研一認為,美國在歷經次貸風暴與雷曼兄弟倒閉衝擊後,新聞界已完全變質,使得媒體無法正確洞悉經濟情勢,也無法提出有效的修正路線。
美國新聞風格的丕變,是因為新聞工作者的經濟狀況提升太多了(從他們進行採訪時招待的餐廳,用餐時點的紅酒,換句話說,從物理層面上就感受得到)。在柯林頓政權的前半階段(一九九三年到九六年),拜IT風潮的推波助瀾,許多關於網路的新發明、新商機、新企業幾乎都源自美國,形成了美國主導二十一世紀全球資訊化的局面,美國經濟也因此復甦。結果就是,由於記者們能夠運用年金來進行資產管理與投資,躋身「富人」之列,導致他們只關心美國國內情勢,而完全喪失了對世界興趣,而且在個人意識上產生了「能讓股票賺錢的都是好人」、「威脅美國的全是壞人」的想法。
世界觀點被美國觀點取代
另外浮現的問題,就是在美國新聞報導中出現「一等公民」與「二等公民」的差別。美國《新聞週刊》、《時代》雜誌、《華爾街日報》等企業國際化的進程中,除了原有的全球版之外,又另外發行亞洲版與歐洲版。這導致總社的中樞人士從此不再關心亞洲與歐洲事務,一本雜誌開始出現兩個階層。
這三家報章雜誌的美國總社,都抱持一種「亞洲版是屈於全球版之下」的態度。如果美國記者直接到世界各地採訪,應該就能了解「世界的溫度」或是傳遞其「溫度變化」。然而,如果只靠亞洲分社與歐洲分社來測量溫度,其真實狀況便無法傳遞至美國總社。因此,由國際化觀點出發所形成的牽制與煞車,在美國總社內部也將失靈。我認為這些現象已經對美國新聞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換句話說,由於美國媒體傾向「單邊主義」的態勢已經成形,掌握主導權者在從事新聞工作時,往往會出現一種對美國歌功頌德,卻以尖銳口吻批判世界的態度,不時會出現許多讓世界各國看了光火的報導。不僅對日本、中國、韓國、ASEAN(東南亞國協)各國如此,事涉中東國家時,美國的記者更是肆無忌憚的寫出一篇篇不值一哂的偏頗報導。
這全是因為美國的記者把「國際問題」當作「國內問題」來處理的緣故。而所謂的國內問題,就是「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代理戰爭」。美國的新聞界與金融、學術或法律界的猶太人比例極高,而且,美國幾家大型媒體的總社都在紐約。紐約的人口結構中,猶太人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高。因此,美國新聞界的世界觀,自然就形成「支持以色列」與「不支持以色列」這種兩極化的現象。
這種結構在九○年代末期越發明顯,甚至加速了新聞界在評論外交政策時喪失世界性觀點,而以美國國內的觀點取而代之,尤其容易以紐約人口結構的狹隘觀點為基準。
經濟專業報只報股市行情
CNN的報導九成是垃圾
在美國,與報界平行的電視媒體,也以九一一為界,有了相當大的轉變。最具代表性的象徵則是一九八○年,由實業家泰德.透納(Ted Turner)創設的新聞專門頻道CNN。從八○年代開始興盛,九○年代達到最高峰,二○○○年之後,卻失去了它的世界地位。
CNN在第一次波斯灣戰爭時發揮了莫大的影響力。然而,CNN也染上了和《新聞週刊》、《時代》雜誌一樣的毛病。那就是根據國家不同,分別設立了如以日本為對象的CNNj等的各國版CNN,因此CNN也被分成「CNN美國」與「CNN其餘各國」。
而且,CNN存在著一種偏頗的「CNN世界觀」,足以與日本的「朝日新聞的戰後民主主義」相抗衡。「CNN世界觀」就是以美國為中心,完全把亞洲當成陌生人來對待的世界觀,讓人覺得CNN沒資格報導亞洲的新聞。
總之,CNN關於亞洲的報導,就像是陸續播放的幻燈片一樣簡短,首先是中國、其次是日本、再接下來是韓國,關於亞洲的新聞根本微不足道。而且除了美國之外,其餘國家或地區的報導也都大同小異。換句話說,在報導美國之外的相關新聞時,「CNN的世界觀」僅止於萬花筒般的,接二連三播報出各種奇聞趣事,看在當事國的人民眼裡,還不如不報。
我在家裡工作時,習慣「一心二用」,會把電視機開著,並固定在CNN或是英國BCC的頻道。持續二十年的結果,就是發現CNN的報導中,有九成都是垃圾,真正派上用場的也只有美國國內問題與中東問題。
又譬如說彭博電視等媒體,由於太專注於經濟領域的細節,每日汲汲於說明股價的漲跌,卻未能針對次貸危機之後的大趨勢深入挖掘、解說。反倒是最近的注意力已經轉移到前財政部長保爾森的「下一步」去了。
美國媒體因為政治傾斜而失去了全世界的支持,結果造成媒體世界霸權真空的狀態。這是非常危險的現象,霸權一旦真空,卡位者勢必出現。而且這些填補位置的人,往往都標榜著激進的民族主義或地域主義。稍有不慎,或許會帶領媒體世界進入更加混沌的時代。
這雖然是美國自己招致的後果,但若說到CNN是否能重回全球性媒體的行列,解決政治偏頗的問題,我認為「不能」。首先,如前所述,由於CNN之中「美國總社優越主義」橫行猖獗,恐無法達成再次全球化的人員安排。
透納原本的夢想是打造一個巨大的CNN帝國,讓CNN成為全世界的新聞頻道。但是,現在CNN已成為時代華納(Time Warner)的一個部門,而透納的夢想並不是時代華納的夢想。時代華納是個百分之百商業資本的娛樂公司,基本立場就是標榜「在商言商」與「不讓人開心就不叫電視啦!」
因此,美國媒體不會再次統治全世界,但也沒人能填補這個霸權真空的狀態。若真空真能被填補,大概只有十家如半島電視台般的媒體,共同組成聯合供稿組織時才有可能實現。換句話說,無論是從衛星電視、網路電視、有線電視中脫穎而出的非主流電視台,要先能明確的提出自己的主張,才能促使其他的電視台也播放自己的新聞。再透過這種方法,形成一個全球性的供稿聯合組織,以集錦的方式串聯各國電視台的節目。唯有這麼做,新聞的廣度才足以涵蓋全世界。或許這種多國籍且無國籍的媒體形態,才是今後世界的主流。(本文摘錄自第四章)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經大會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號決議通過
大會,
重申《憲章》所宣布的聯合國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促進並鼓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男女權利平等及大小各國權利平等的信念,
希望促進載於下列文書的各項原則的實現:《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舉世或區域一級通過和聯合國個別會員國之間締結的有關國際文書,
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7條關於在族裔、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個人權利的規定所鼓舞,
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有利於他們居住國的政治和社會穩定,
強調在基於法治的民主範圍內,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斷促進和實現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必然會有助於增強各國人民間和各國家間的友誼與合作,
考慮到聯合國在保護少數群體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
銘記在聯合國系統內,特別是人權委員會、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和根據國際人權盟約和其他有關國際人權文書所設的那些機構,在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慮到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為保護少數群體和為促進和保護在民族和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所作的重要工作,
認識到關於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需要確保更加有效地執行各項國際人權文書,
茲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如下:
第1條1.各國應在各自領土內保護少數群體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語言上的特徵並應鼓勵促進該特徵的條件。
2.各國應採取適當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實現這些目的。
第2條
1.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下稱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私下和公開、自由而不受干擾或任何形式歧視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並舉行其儀式以及使用其語言。
2.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有效地參加文化、宗教、社會、經濟和公共生活。
3.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區域一級關於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域的決定。
4.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成立和保持他們自己的社團。
5.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及屬於其他少數群體的人建立並保持自由與和平的接觸,亦有權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語言上與他們有關係的其他國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國界的接觸。
第3條
1.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單獨和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一起行使其權利,包括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歧視。
2.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對屬於少數群體的任何人造成不利。
第4條1.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視並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況下充分而切實地行使其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2.各國應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條件,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得以表達其特徵和發揚其文化、語言、宗教、傳統和風俗,但違反國家法律和不符國際標準的特殊習俗除外。
3.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充分的機會學習其母語或在教學中使用母語。
4.各國應酌情在教育領域採取措施,以期鼓勵對其領土內的少數群體的歷史、傳統、語言和文化的了解。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應有充分會獲得對整個社會的了解。
5.各國應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充分參與其本國的經濟進步和發展。
第5條
1.國家政策和方案的機制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2.各國間的合作與援助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第6條各國應就涉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問題進行合作,包括交流資料和經驗,以期促進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7條各國應進行合作,促進對本宣言規定的權利的尊重。
第8條
1.本宣言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各國履行有關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國際義務。各國特別應真誠的履行根據其作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和承諾。
2.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不得妨害一切個人享受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各國為確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規定的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現形式面視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平等權利。
4.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允許從事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包括各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任何活動。
第9條聯合國系統內的各專門機構和其他組織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促進全面實現本宣言規定的權利和原則。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文化的多樣性,就是世界的財富。」
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是在2001年11月2日911事件後不久通過的。當時所舉辦的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召開的部長及會議上,各國重申了「文化間對話是促進和平進而保障和平的最佳方式」,斷然駁斥了各種文化或文明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衝突的這種論調。
911事件後,聯合國發表了這個在國際間具有重大影響的文件。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對人類而言,這份文件所內含的意義就像是說明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在人類社會當中也是不可缺少的。這份文件將和為文化多樣性作為尊重人的尊嚴一樣,同樣是人類社會中不可分割應盡的一種義務。
該宣言旨在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一種有生命力,並且能不斷發展的財富,認為不能把文化多樣性視為種一成不變的遺產,而應將其視為保障人類生存的一種進程,同時,宣言的目的還再於防止那些以文化差異為名把這些差異神聖化,從而違背世界人權宣言要旨的各種分離行為和教義主義。
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在多元社會中,每個人不僅要承認各種差異,而且還要承認這種差異的多元性,只有這樣,作為一種不斷發展變化的進成並富有表現、創造、及創新能力的文化多樣性才能得到保護。因此,在那些希望和為文化物品與文化服務,認為,因為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體現的事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應把她們是唯一搬商品或消費品的國家和那些希望增進文化權力的國家之間已沒有必要在展開辯論,因為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已把這兩方面的考慮融為一體,闡明了兩者的因果關係,兩者互為依存,缺一不可。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及施行細則,對於促進和實踐以人為本的全球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幫助。雖然這個宣言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做法,但是它提供了一個方向,有助於結合各國各自的情況,在私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制定相關政策。
該宣言提供一個更開放、更具創造力和更民主的發展目標,反對教義主義的封閉自守,可以確定的是,這份文件將是教科文組織在21世紀初提倡一種新倫理觀的基本文件之一,我希望有朝一日這份文件能具有像《世界人權宣言》那樣的威力。
松浦晃一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總幹事
大會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機關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的兩項的國際公約,加上其它的法律條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支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為國家間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
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的國際協訂,以便運用文字與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
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
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致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合,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
注意到文化是當代的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對於經濟發展問題展開辯論與關注。在相互信任何理解的氣氛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在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
認為儘管受到新的訊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
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負擔著保護和促進豐富多採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獨特性、多樣性和多元性
第一條 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
文化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
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說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出發,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 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與已承認和肯定。
第二條 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
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發展的、文化特性不同的個人和群體關係和睦共處。主張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他有利於文化交流,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
第三條 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
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選擇機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他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好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方式。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四條 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密不可分。他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五條 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和多樣性發展的,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並且尊重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
第六條 促進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
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像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的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方式的機會,均是文化多樣性的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
第七條 文化遺產,創作的源泉
每項創作都來自相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同時在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進而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藉此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八條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不同於一般商品
面對目前為創作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不因為他們體現的特性、價值和觀念,被視為一般商品或消費品。
第九條 文化政策,推動創作的因素
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合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國際發展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遵守其國際文物的前提下,制定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
第十條 增強國際間的創作和傳播能力
面對目前國際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換失衡的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合作夥伴的關係
單靠市場的作用是做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持續發展的保證。為此,必須重申政府與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合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性。
第十二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
A 建議各政府機構在制定發展方面的策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
B 充任各國、各政府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民間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
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關聯和協商機構。
C 繼續在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展開制定準則的行動,藉此提高認識和
培養行動能力。
D 爲實施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