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1-12-28 L7: 沒收 追徵、追繳或抵償

高二上公民
 
 一   追徵、追繳或抵償:

(一)追繳:
因犯罪所得之物,因沒收時已不存在,命其繳納不足部分。
(二)追徵(價額):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非屬金錢,因沒收時已不存在,命其繳納相當價額。
(三)抵償: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為金錢,因沒收時已不存在,命其以其他財產抵償。
二   沒收:
(一)違禁物(保安處分性質):
1.違禁物乃指法令禁止私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例如爆炸物、軍用槍砲或子彈、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等。
2.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刑38#2),但請注意,下列之實務見解:
(1)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苟係屬於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故犯人雖係違禁持有,而所有之第三人如係經合法允許持有者,仍不在應行沒收之列。
(2)本件上訴人所竊得之雷管雖屬違禁物,但原所有人係經允准持有供其砍伐林班之用;並非未受允准亦無正當理由持有。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在沒收之列,原判決逕行諭知沒收,顯屬於法有違(71台上754)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1.供犯罪所用之物:
(1)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直接用以實施犯罪之物,例如偽造貨幣之印刷機、殺人之刀槍等。至如僅與實施行為有間接之關係,而非直接供實施犯罪之用之物,即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例如賭博場所,不能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沒收。
2.供犯罪預備之物:
(1)供犯罪預備之物係指為了實施犯罪而預備之物,例如為了實施犯罪之用,而預備之犯罪工具。犯罪行為必須尚在預備階段,始有供犯罪預備之物;否則,行為若已至著手實行階段,則得沒收之物,即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非供犯罪預備之物。
(2)供犯罪預備:非以預備犯為必要,非預備犯仍可沒收其供預備犯罪之物(95台上2050決)。
3.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1)所謂犯罪行為人包括正犯與參與犯且限於故意犯而不包括過失犯。應注意的是,如果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使用後已經發生所有權移轉時自不能依刑法38宣告沒收。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1.因犯罪所生之物:
(1)例如:偽造貨幣所產生之偽幣,為了避免爭議,修正: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
2..因犯罪所得之物:
(1)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之物,包括:因犯罪所取得之物。例如賭博所贏得之財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1105983

2011-12-27 L6 :大前研一對CNN的評價

高一上公民
 
大前研一直批「CNN新聞充斥以美國為中心的『CNN世界觀』,讓人認為CNN沒資格報導亞洲的新聞。」他並指出,「美國媒體往往出現對美國歌功頌德,卻以尖銳口吻批判世界的態度,報導趨於偏頗。」

原文網址: 嚴厲批馬 大前研一:CNN沒資格報亞洲新聞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09/08/23/91-2495951.htm#ixzz1hhktcvxZ

大前研一認為,美國在歷經次貸風暴與雷曼兄弟倒閉衝擊後,新聞界已完全變質,使得媒體無法正確洞悉經濟情勢,也無法提出有效的修正路線。

美國新聞風格的丕變,是因為新聞工作者的經濟狀況提升太多了(從他們進行採訪時招待的餐廳,用餐時點的紅酒,換句話說,從物理層面上就感受得到)。在柯林頓政權的前半階段(一九九三年到九六年),拜IT風潮的推波助瀾,許多關於網路的新發明、新商機、新企業幾乎都源自美國,形成了美國主導二十一世紀全球資訊化的局面,美國經濟也因此復甦。結果就是,由於記者們能夠運用年金來進行資產管理與投資,躋身「富人」之列,導致他們只關心美國國內情勢,而完全喪失了對世界興趣,而且在個人意識上產生了「能讓股票賺錢的都是好人」、「威脅美國的全是壞人」的想法。

世界觀點被美國觀點取代 

另外浮現的問題,就是在美國新聞報導中出現「一等公民」與「二等公民」的差別。美國《新聞週刊》、《時代》雜誌、《華爾街日報》等企業國際化的進程中,除了原有的全球版之外,又另外發行亞洲版與歐洲版。這導致總社的中樞人士從此不再關心亞洲與歐洲事務,一本雜誌開始出現兩個階層。

這三家報章雜誌的美國總社,都抱持一種「亞洲版是屈於全球版之下」的態度。如果美國記者直接到世界各地採訪,應該就能了解「世界的溫度」或是傳遞其「溫度變化」。然而,如果只靠亞洲分社與歐洲分社來測量溫度,其真實狀況便無法傳遞至美國總社。因此,由國際化觀點出發所形成的牽制與煞車,在美國總社內部也將失靈。我認為這些現象已經對美國新聞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換句話說,由於美國媒體傾向「單邊主義」的態勢已經成形,掌握主導權者在從事新聞工作時,往往會出現一種對美國歌功頌德,卻以尖銳口吻批判世界的態度,不時會出現許多讓世界各國看了光火的報導。不僅對日本、中國、韓國、ASEAN(東南亞國協)各國如此,事涉中東國家時,美國的記者更是肆無忌憚的寫出一篇篇不值一哂的偏頗報導。

這全是因為美國的記者把「國際問題」當作「國內問題」來處理的緣故。而所謂的國內問題,就是「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代理戰爭」。美國的新聞界與金融、學術或法律界的猶太人比例極高,而且,美國幾家大型媒體的總社都在紐約。紐約的人口結構中,猶太人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高。因此,美國新聞界的世界觀,自然就形成「支持以色列」與「不支持以色列」這種兩極化的現象。

這種結構在九○年代末期越發明顯,甚至加速了新聞界在評論外交政策時喪失世界性觀點,而以美國國內的觀點取而代之,尤其容易以紐約人口結構的狹隘觀點為基準。

經濟專業報只報股市行情

CNN的報導九成是垃圾

在美國,與報界平行的電視媒體,也以九一一為界,有了相當大的轉變。最具代表性的象徵則是一九八○年,由實業家泰德.透納(Ted Turner)創設的新聞專門頻道CNN。從八○年代開始興盛,九○年代達到最高峰,二○○○年之後,卻失去了它的世界地位。

CNN在第一次波斯灣戰爭時發揮了莫大的影響力。然而,CNN也染上了和《新聞週刊》、《時代》雜誌一樣的毛病。那就是根據國家不同,分別設立了如以日本為對象的CNNj等的各國版CNN,因此CNN也被分成「CNN美國」與「CNN其餘各國」。

而且,CNN存在著一種偏頗的「CNN世界觀」,足以與日本的「朝日新聞的戰後民主主義」相抗衡。「CNN世界觀」就是以美國為中心,完全把亞洲當成陌生人來對待的世界觀,讓人覺得CNN沒資格報導亞洲的新聞。

總之,CNN關於亞洲的報導,就像是陸續播放的幻燈片一樣簡短,首先是中國、其次是日本、再接下來是韓國,關於亞洲的新聞根本微不足道。而且除了美國之外,其餘國家或地區的報導也都大同小異。換句話說,在報導美國之外的相關新聞時,「CNN的世界觀」僅止於萬花筒般的,接二連三播報出各種奇聞趣事,看在當事國的人民眼裡,還不如不報。

我在家裡工作時,習慣「一心二用」,會把電視機開著,並固定在CNN或是英國BCC的頻道。持續二十年的結果,就是發現CNN的報導中,有九成都是垃圾,真正派上用場的也只有美國國內問題與中東問題。

又譬如說彭博電視等媒體,由於太專注於經濟領域的細節,每日汲汲於說明股價的漲跌,卻未能針對次貸危機之後的大趨勢深入挖掘、解說。反倒是最近的注意力已經轉移到前財政部長保爾森的「下一步」去了。

美國媒體因為政治傾斜而失去了全世界的支持,結果造成媒體世界霸權真空的狀態。這是非常危險的現象,霸權一旦真空,卡位者勢必出現。而且這些填補位置的人,往往都標榜著激進的民族主義或地域主義。稍有不慎,或許會帶領媒體世界進入更加混沌的時代。

這雖然是美國自己招致的後果,但若說到CNN是否能重回全球性媒體的行列,解決政治偏頗的問題,我認為「不能」。首先,如前所述,由於CNN之中「美國總社優越主義」橫行猖獗,恐無法達成再次全球化的人員安排。

透納原本的夢想是打造一個巨大的CNN帝國,讓CNN成為全世界的新聞頻道。但是,現在CNN已成為時代華納(Time Warner)的一個部門,而透納的夢想並不是時代華納的夢想。時代華納是個百分之百商業資本的娛樂公司,基本立場就是標榜「在商言商」與「不讓人開心就不叫電視啦!」

因此,美國媒體不會再次統治全世界,但也沒人能填補這個霸權真空的狀態。若真空真能被填補,大概只有十家如半島電視台般的媒體,共同組成聯合供稿組織時才有可能實現。換句話說,無論是從衛星電視、網路電視、有線電視中脫穎而出的非主流電視台,要先能明確的提出自己的主張,才能促使其他的電視台也播放自己的新聞。再透過這種方法,形成一個全球性的供稿聯合組織,以集錦的方式串聯各國電視台的節目。唯有這麼做,新聞的廣度才足以涵蓋全世界。或許這種多國籍且無國籍的媒體形態,才是今後世界的主流。(本文摘錄自第四章)

http://iread.businessweekly.com.tw/file.php?fid=773

2011-12-27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11227- B1 L3 L4

2011-12-26 L7: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高二上公民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
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
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txtgp=&groupkd=0

2011-12-26 L7: 保安處分

高二上公民
 
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刑法總則於
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分,也有的是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或者是在赦免後才開始執行者。茲分項列述如下:

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
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2、禁戒處分情形有二:
  (1)吸食毒品者:
     犯吸食、施打或使用毒品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
     (如勒戒所等,施以禁戒(
刑法第八十八條)。
  (2)酗酒者:
     禁戒處分目的在於迅速執行,為使行為人禁絕酒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3、強制治療處分:
  犯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4、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
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5、強制工作:
  遊蕩成習,遊手好閒之輩即不務正業,又沒有一技之長,只得藉
竊盜強盜欺詐等不法手段取財,危害社會安良秩序,惟有教導其謀生技能、習於工作習慣,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

另外,被宣告保安處分的人,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於感化教育(
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2、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而減輕其刑者,為防再犯及防其後患計,亦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設施以監護。(
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869&txtgp=&groupkd=0

2011-12-26 L7: 有期徒刑與拘役

高二上公民
 
 刑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是可以獨立科處的刑罰,分為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財產刑;從刑是附隨主刑科處之刑罰手段,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科處,依性質可區分為財產刑與名譽刑。
  自由刑有三種,目的在於剝奪犯人之社會生活的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可以分類為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無期徒刑沒有時間的限制,刑期的終點即受刑人生命的終點。有期徒刑與拘役除均為自由刑外,也都有時間上限制,係於一定期間內將犯人拘禁於監獄。
  「拘役」規定在
刑法第33條第4款,民國94年刑法大修正,也將拘役作了文字上的修正,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最高期限為「五十九日」與有期徒刑之最低期限「二月」相銜接。我國參考日本法例,拘役改以日為單位,現行法為:「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有期徒刑」規定在刑法第33條第3款,係指一定期限內,拘禁犯人於監獄,以剝奪其身體自由的刑罰,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長以十五年為限係依從多數國立法例擇其中所故。有期徒刑亦為當今所有刑罰中應用最廣之處罰,為現下刑罰之重心。

拘役與有期徒刑雖同屬自由刑,但本質上仍有區別:
1.受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有期徒刑則不可易以訓戒。(
刑法第43條
2.受徒刑之執行後始得為累犯,而拘役執行完畢亦無累犯之問題。
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合於
刑法第77條之規定者,得予假釋;受拘
  役之執行則無假釋之可能。
4.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各有不同。拘役的追訴權時效為5年,行
  刑權時效為7年;有期徒刑之追訴權時效依法定刑期間長短有30
  年、20年、10年的區分,均較拘役的追訴權期間長,而行刑權
  時效依宣告刑之長短有40年、30年、15年及7年之不同,原
  則上亦為大於拘役的行刑權時效。
5.執行處所雖均於監獄內執行,但兩者應分別監禁。
  (
刑事訴訟法第466條監獄行刑法第2條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389&txtgp=&groupkd=0

2011-12-26 L7: 無罪推定原則

高二上公民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原則,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
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1&txtgp=&groupkd=0
 
 

2011-12-26 L7: 禁止類推適用

高二上公民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a.禁止類推適用例如今天法律公告是禁止感冒藥進口時
你進口了頭痛藥,並未違法。乃禁止類推適用
 
 
在公開場合偷拍她人裙下風光是否觸法〈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某一陸軍軍官學校三年級楊姓學生,在高雄縣鳳山市一家商店內,涉嫌以數位相機偷拍購物女大學生裙底風光,被店員發現呼喊路人圍捕,昨天被警方發現共有四個檔案照片,經被害女學生指證,其中三個是他,另一個係另一被害人。原先被害人男友開價二十萬元和解,但因楊姓學生無法支付,而和解不成。最後警方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楊姓學生以照相機竊錄她人之裙下風光,裙下風光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若法官成立妨害秘密罪,是否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下之禁止類推適用?或為因應社會對法律作適度的擴張解釋?禁止類推適用之意義,因個人權利,不應受國家公權力無限制剝奪,故縱使刑法規範之內容不完整或未規定,法官亦不可以類推於相似的法律規定適用加以彌補。
惟因法律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必須與社會相配合始能發揮效用,但因社會變遷極快,常令法律來不及變更,而造成法律與社會脫節,為彌補這種缺陷,故法律解釋除文義解釋外,有時必須超越法律文義日常用語的意義作解釋,此稱為擴張解釋。兩者區分在於,類推適用是法官把未犯罪化之不法行為,比附援引現行刑法類似之法律效果加以處罰。擴張解釋是原來的法律條文依一般的詞義解釋,無法涵蓋社會通念中對該文字的範圍,乃將之擴大解釋以資適用。
據報導,雖楊姓學生偷拍她人裙下風光,裙下風光非活動,言論或談話,但其屬於個人非公開之私人部分,且亦屬於個人隱私權部分,與妨害秘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且以前未有這種偷拍現象,未符合社會生活,故應可解釋為擴張解釋而非類推適用。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731



2011-12-26 L8: 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高一上公民
 

經大會19921218日第47/135號決議通過

大會,

重申《憲章》所宣布的聯合國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促進並鼓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男女權利平等及大小各國權利平等的信念,

希望促進載於下列文書的各項原則的實現:《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舉世或區域一級通過和聯合國個別會員國之間締結的有關國際文書,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7條關於在族裔、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個人權利的規定所鼓舞

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有利於他們居住國的政治和社會穩定,

強調在基於法治的民主範圍內,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斷促進和實現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必然會有助於增強各國人民間和各國家間的友誼與合作,

考慮到聯合國在保護少數群體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

銘記在聯合國系統內,特別是人權委員會、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和根據國際人權盟約和其他有關國際人權文書所設的那些機構,在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慮到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為保護少數群體和為促進和保護在民族和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所作的重要工作,

認識到關於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需要確保更加有效地執行各項國際人權文書,

茲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如下:

1

1.各國應在各自領土內保護少數群體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語言上的特徵並應鼓勵促進該特徵的條件。

2.各國應採取適當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實現這些目的。

 

2

1.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下稱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私下和公開、自由而不受干擾或任何形式歧視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並舉行其儀式以及使用其語言。

2.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有效地參加文化、宗教、社會、經濟和公共生活。

3.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區域一級關於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域的決定。

4.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成立和保持他們自己的社團。

5.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及屬於其他少數群體的人建立並保持自由與和平的接觸,亦有權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語言上與他們有關係的其他國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國界的接觸。

3

 

1.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單獨和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一起行使其權利,包括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歧視。

2.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對屬於少數群體的任何人造成不利。

4

1.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視並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況下充分而切實地行使其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2.各國應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條件,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得以表達其特徵和發揚其文化、語言、宗教、傳統和風俗,但違反國家法律和不符國際標準的特殊習俗除外。

3.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充分的機會學習其母語或在教學中使用母語。

4.各國應酌情在教育領域採取措施,以期鼓勵對其領土內的少數群體的歷史、傳統、語言和文化的了解。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應有充分會獲得對整個社會的了解。

5.各國應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充分參與其本國的經濟進步和發展。

5

 

1.國家政策和方案的機制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2.各國間的合作與援助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6

各國應就涉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問題進行合作,包括交流資料和經驗,以期促進相互了解和信任。

7

各國應進行合作,促進對本宣言規定的權利的尊重。

 

8

1.本宣言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各國履行有關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國際義務。各國特別應真誠的履行根據其作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和承諾。

2.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不得妨害一切個人享受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各國為確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規定的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現形式面視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平等權利。

4.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

解釋為允許從事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包括各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任何活動。

9

聯合國系統內的各專門機構和其他組織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促進全面實現本宣言規定的權利和原則。


2011-12-26 L8: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2001年11月2日

高一上公民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文化的多樣性,就是世界的財富。」

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是在2001年11月2日911事件後不久通過的。當時所舉辦的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召開的部長及會議上,各國重申了「文化間對話是促進和平進而保障和平的最佳方式」,斷然駁斥了各種文化或文明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衝突的這種論調。


911事件後,聯合國發表了這個在國際間具有重大影響的文件。把文化多樣性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對人類而言,這份文件所內含的意義就像是說明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在人類社會當中也是不可缺少的。這份文件將和為文化多樣性作為尊重人的尊嚴一樣,同樣是人類社會中不可分割應盡的一種義務。


該宣言旨在將文化多樣性視為一種有生命力,並且能不斷發展的財富,認為不能把文化多樣性視為種一成不變的遺產,而應將其視為保障人類生存的一種進程,同時,宣言的目的還再於防止那些以文化差異為名把這些差異神聖化,從而違背世界人權宣言要旨的各種分離行為和教義主義。


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在多元社會中,每個人不僅要承認各種差異,而且還要承認這種差異的多元性,只有這樣,作為一種不斷發展變化的進成並富有表現、創造、及創新能力的文化多樣性才能得到保護。因此,在那些希望和為文化物品與文化服務,認為,因為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體現的事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應把她們是唯一搬商品或消費品的國家和那些希望增進文化權力的國家之間已沒有必要在展開辯論,因為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已把這兩方面的考慮融為一體,闡明了兩者的因果關係,兩者互為依存,缺一不可。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及施行細則,對於促進和實踐以人為本的全球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幫助。雖然這個宣言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做法,但是它提供了一個方向,有助於結合各國各自的情況,在私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制定相關政策。
該宣言提供一個更開放、更具創造力和更民主的發展目標,反對教義主義的封閉自守,可以確定的是,這份文件將是教科文組織在21世紀初提倡一種新倫理觀的基本文件之一,我希望有朝一日這份文件能具有像《世界人權宣言》那樣的威力。                     

松浦晃一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總幹事


        大會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機關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的兩項的國際公約,加上其它的法律條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支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為國家間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
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的國際協訂,以便運用文字與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
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
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致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合,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
注意到文化是當代的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對於經濟發展問題展開辯論與關注。在相互信任何理解的氣氛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在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
認為儘管受到新的訊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
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負擔著保護和促進豐富多採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獨特性、多樣性和多元性
第一條 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
文化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

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說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態平衡那樣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出發,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            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與已承認和肯定。

第二條 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
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發展的、文化特性不同的個人和群體關係和睦共處。主張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他有利於文化交流,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

第三條 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
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選擇機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他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好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方式。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四條 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密不可分。他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五條 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和多樣性發展的,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並且尊重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

第六條 促進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
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像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的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方式的機會,均是文化多樣性的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
第七條 文化遺產,創作的源泉
每項創作都來自相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同時在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進而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藉此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八條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不同於一般商品
面對目前為創作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不因為他們體現的特性、價值和觀念,被視為一般商品或消費品。

第九條 文化政策,推動創作的因素
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合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國際發展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遵守其國際文物的前提下,制定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
第十條 增強國際間的創作和傳播能力
面對目前國際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換失衡的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合作夥伴的關係
單靠市場的作用是做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持續發展的保證。為此,必須重申政府與民間部門和民間社會合作,推動相關政策的重要性。

第十二條 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
A 建議各政府機構在制定發展方面的策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
B 充任各國、各政府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民間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 
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關聯和協商機構。
C 繼續在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展開制定準則的行動,藉此提高認識和
培養行動能力。
D 爲實施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性。

  • 實施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行動計畫要點
    會員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廣泛宣傳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並促進宣言的有效實施,其中包括為實現下列目標而展開合作:

 

  1. 深入開發與文化多樣性問題,尤其是文化多樣性與發展的關係,和文化多樣性對制定國家或國際政策的影響,進行相關的國際辯論,尤其要推動進行思考,制定一份關於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是否可行。
  2. 促進國家和國際制定最有利於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原則、規範和實踐活動,以及提高認識的方法和協調合作方式。
  3. 促進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識與良好的交流,為多元化社會中,來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和群體,相互融入和參與提供便利。
  4. 進一步認識和闡明,人權中包含文化權利的概念。
  5. 保護人類的語言遺產,鼓勵用各種語言來表達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
  6. 提倡在尊重母語的情況下,盡可能的實現地方各级教育中的語言多樣化,鼓勵自幼學習多種語言。
  7. 通過教育,培養對文化多樣性的階級意義的意識,並改進教學計畫的制定和師資的培訓。
  8. 在必要時,將傳統的教學方法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關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傳授知識的方法。
  9. 促進數字掃盲,將訊息與傳播新技術作為教學計畫中的學科,和重視提高教學效率的方法,提高掌握這些新技術的能力。
  10. 促進數字空間的語言多樣性,鼓勵通過全球網絡普遍地利用所有的公有訊息。
  11. 與聯合國系統各有關機構密切合作,向數字鴻溝宣戰,促進發展中國家利用新技術,幫助這些國家掌握訊息技術,並為當地文化產品的傳播,和利用國際上具有教育、文化和科學性質的數字化資源提供方便。
  12. 鼓勵世界傳媒和全球訊息網絡製作,保護和傳播多樣化的內容,並加強公共 廣播和電視機構,在開發高質量視聽產品方面的成果,支持建立一些有利於傳播這些產品的合作機制。
  13. 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特別是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反對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方面的非法買賣。
  14. 尊重和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是土著人民的傳統知識,承認傳統知識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結合現代科學與民間傳統知識。
  15. 支持創作人員、藝術家、研究人員、科學家和知識份子的流動,和國際研究計畫及合作夥伴關係的制定和發展,同時努力作到保護和提高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的創造力。
  16. 為了當代創作工作的發展,並使創作工作得到合理的報酬,保證著作權及其專利權得到保護,同時使《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所規定的,保障公眾有享受文化的權利。
  17. 幫助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建立或加強文化產業,並爲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礎結構,培養必要人才,建立有活力的當地市場,並幫助這些國家的文化產品進入世界市場和國際發行網。
  18. 在尊重各國的國際文物的情況下,制定通過一些必要的活動補助機制及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推行本宣言原則的文化政策。
  19. 使民間社會的各個方面密切參與制定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公共政策。
  20. 承認並鼓勵民間部門在提倡文化多樣性上的貢獻,並未此建立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的對話空間。

    會員國建議總幹事在實施教科文組織的計劃時,考慮本行動計劃中的各項目 標,並將這些目標通知聯合國系統各機構,和有關的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 便加強協調行動,促進文化多樣性。

http://study.phc.edu.tw/language/index_new1.htm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