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6燒國旗解析

高一上公民
 

1.      一位美國人在公開示威活動中,焚燒美國國旗。警方將他逮捕並以毀損國旗罪名控告他,但美國最高法院駁回這項控訴,該男子以無罪開釋。請問在此一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保障的是那一項權利?
(A)
言論自由        (B)宗教自由
(C)
集會自由        (D)參政自由

答案:A

 

言論自由,亦有稱之為意見自由或思想自由,民主國家均在憲法中予以具體保障。誠如本題,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或屬不當。然民主國家應尊重人民有表達思想意識之自由權,故美國最高法院以無罪視之,應是認同該男子之行為,符合憲法中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所致。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1原住民 名字字數限制 解析

高一上公民

4. 一位原本採用漢名的原住民依據《姓名條例》的規定,到戶政事務所去申請將名字更改為其族群的傳統名字,但戶政事務所表示他所想要使用的名字字數超過電腦系統的字數限制,因此拒絕他的申請。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原住民可以依法改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變更其戶籍登記的名字

(B)大法官應主動審查電腦系統字數限制是否違反憲法上的族群平等

(C)該原住民無法使用其族群的命名方式,可能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

(D)電腦系統字數限制適用於所有申請改名者,因此不違反信賴保護

【答案】C

【解說】(A)該名原住民可向拒絕其申請的戶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無法改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因姓名的更改並非原住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B)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屬於司法權,為消極被動的,所以,不能主動審查;(C)姓名屬於人格權的一種;(D) 按《姓名條例》的規定,原住民皆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戶政事務所卻因作業上電腦系統的問題而拒絕本案原住民的申請,違反了平等原則。

【出處】行政救濟請見三民版公民與社會()第五課P.117、司法權的說明見第八課P.189-190、人格權的介紹見第六課P.125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2 髮禁 解析

高一上公民

(A)26.近年學生人權意識高漲,教育部通令各中等學校取消髮禁,以保障學生人權。

   有關學生蓄髮的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於消極性的權利 (B) 屬於新興的社會權

   (C) 屬於行動自由範疇 (D) 屬於生存權的範疇

解析:人民的權利可分為積極的與消極的,消極的權利主要是指免於受到干涉的權利,例如人身自由即屬之。積極的權利則是個人得以依其意願發展的權利,而應由國家予以扶持,例如社會權,包括工作保障、生存權等等。故答案為(A),請參閱三民版三民主義(下)第十課。

2011-11-11 100學測Q8限制行為能力人解析

高三上公民
 
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人力能: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ex:植物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

識別能力: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

就是說,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力人在侵害他們之權利時,要看他有沒有識別能力;

(1)如果沒有識別能力,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負
責任,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要替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有識別能力,那他跟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一起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

可是如果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已經盡到監督之責,可是還是不能避免發生損害的時候,那法定代理人就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11509541

2011-11-11 L5:行政法規、行政處分、行政責任

高二上公民
 
公民課本第三冊講的是法律,因為今年度除了民法、刑法之外,特別還把行政法列出來,但是因為行政法是一個統稱,並沒有任何一個法規的名稱叫做"行政法",所以行政法管天管地五花八門,只要是國家執行政策或命令做事所訂定的法規統稱就是行政法,民法是管私人身分財產,刑法是管國家整體正義,司法不是法律名稱而是訴訟單位,行政法則是國家公務單位要遵守,人民也要遵守的。
行政處分簡單的說就是國家行政就個案對於人民所作成的決定,而產生影響,並不是一種罰則,可能有益處也可能有損害,益處例如發給執照就是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執照、汽車駕駛執照、營業許可、核發畢業證書、許可集會遊行、徵收土地、解散人民團體、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課稅等等,都是行政處分。 但是如果違反行政處分,就可能要負上行政責任。
課文上簡單提了幾個違反行政處分的行政責任,學生弄得一頭霧水,勒令歇業和停止營業有何不同?申誡又是甚麼?
行政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責任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罰單):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台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可過當)。
但是除了上面幾種之外,行政手段還很多,例如像是每天被開罰單業者照樣營業,市政府可以停水停電,如果業者自己能夠供水供電,還是不理行政罰則,接下來還有吊銷執照、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手段可以進行。
另外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
還有兵役收兵單是一種行政處分,但是逃兵是一種刑事責任,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到底是行政罰還是刑事罰,"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但是行政罰如果已經罰了就不能再以刑事罰,到底怎麼罰,立法機關自得審酌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國防重要性、違背兵役義務之法益侵害嚴重性來論處。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3848009

2011-11-11 L5:翁山蘇姬

高一上公民
 
人權史上,美國金恩博士、南非的曼德拉、印度的甘地,都是以非暴力訴求,贏得舉世推崇的指標性人物,而緬甸的翁山蘇姬,也可以說是依循同樣的脈絡,奉獻個人生命,為同胞爭取民主自由。 事實上,翁山蘇姬對緬甸的使命感,有相當的成份,是承襲自她的父母,而她的成長和教育過程,也奠定了她堅強的民主信念。

1991年,翁山蘇姬獲頒歐洲議會自由理念獎,當時遭軟禁的蘇姬,無法親自領獎,但同一星期,英美各大報上出現了一篇投書,文章題為:無懼的自由。文中,蘇姬開宗明義的說,腐敗的根源不是權力,而是恐懼,當權者因為恐懼失去權力,而濫權腐敗,而老百姓則是恐懼遭到迫害,因而怯懦腐敗,這段文字,說明了翁山蘇姬的政治理念,同時也呈現出過去20年來,支撐她孤身抗暴的背後獨特信念。

翁山蘇姬的父親,翁山將軍,是1947年協助緬甸擺脫殖民地位的獨立英雄,卻不幸的在同一年遭到暗殺身亡。蘇姬的母親金姬,在緬甸建國後出使印度,擔任外交工作,而隨行的蘇姬也在印度求學,取得政治學學位,接著前往英國深造,獲得倫敦大學亞非研究博士學位。 27歲那年,翁山蘇姬嫁給英國學者艾里斯,生下2個孩子,為人母親的平靜生活,一直到蘇姬43歲那年,回國探望重病的母親時,才出現重大轉折。

1988年,緬甸民間對軍人專政的腐敗,不滿情緒達到最高點,當年的8月8日,大批學生走上街頭,反政府示威風起雲湧,出身政治家庭的蘇姬,很快就被異議人士推舉為運動領袖,這場後人口中的8888起義,雖然最後仍舊遭到血腥鎮壓。 但軍政府在民意壓力下,舉辦了30年來首次民主選舉,翁山蘇姬率領的全國民主聯盟在這場國會選舉中,席捲多數席次,蘇姬原本依法應該出任總理,接掌政權,但軍政府不願退場,強行宣告選舉無效,同時還將反對派領袖翁山蘇姬軟禁在家中,與外界隔離。

從1989年,到2009年這20年當中,翁山蘇姬曾兩度獲釋,但又3度遭到當局以各種理由,逮捕和拘禁,但即使被獨裁政權視為洪水猛獸,即使缺乏行動上的自由,蘇姬的非暴力反抗鮮明形象,卻贏得了西方世界與民主國家的一致認同,先後獲頒無數勳章和獎項,其中包括了1991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由於長期遭拘禁,翁山蘇姬無法見到病逝英國的丈夫最後一面,也始終和自己的子女分隔兩地,個人的奉獻犧牲,換來了國際社會對緬甸蠻橫暴政的關注,然而各國政府的不斷施壓,和緬甸人民爭民主的怒吼,卻都無法促成緬甸政治的改朝換代,這個東南亞佛教國家的5500萬人民,至今仍在設法擺脫恐懼,爭取自由。
http://wisbook.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6.html

 

1988年,翁山蘇姬回到緬甸照顧生病的母親。同年,長期執政的「社會主義綱領黨」領袖吳奈溫將軍下台,緬甸爆發大規模的民主遊行,但是遭到血腥鎮壓。新的軍政府隨後掌權。深受聖雄甘地的非暴力理論影響,翁山蘇姬開始參與政治,並致力於推行民選制度。1989年遭到軟禁,她拒絕了將她驅逐出境而獲自由的條件。

1988年3月,當翁山蘇姬匆匆告別丈夫與兩個兒子,回到仰光照顧因中風病危的母親時,正值緬甸人民發起反抗軍政權的遊行示威,遭到軍隊和警察的殘酷鎮壓,共有兩百多名無辜民眾死難,舉國瀰漫著恐怖氣氛。很多受害者、激進分子和退役高級軍官,要求她出來領導民主運動。

1988年8月26日,仰光近百萬群眾在瑞德貢大金塔西門外廣場集會,翁山蘇姬第一次面對這麼多的民眾發表演說。在她首次公開發表重要演講的前夕,政府散播有關要刺殺她的謠言,但她對任何威脅都是溫文不驚。「我不能對祖國所發生的一切熟視無睹。」在集會上,她一身雪白的長裙,宛如一隻從仙境飛來的白天鵝。她那慷慨激昂的神態、鏗鏘有力的聲調、擲地有聲的言詞,令所有在場的民眾印象深刻,並讓他們想起了她的父親翁山,「父女兩人如同一個模子塑造出來的」。緬甸人民發現,他們盼望已久的領袖誕生了。從那一刻起,翁山蘇姬不再是一名旁觀者。其實,她並不喜歡政治,她更想當作家,「但是,我參加了,就不能半途而廢。」從此,翁山蘇姬,這個外表柔弱、身材單薄的女子,成了軍政府最頭疼的人物。她沒有權力、沒有金錢、沒有官銜,卻擁有了緬甸人民的心。

翁山蘇姬深知,絕對不能採取以暴易暴的方法來解決國內的危機,這種方法表面上看最有效果,實際上卻讓自己墮落為與軍政權同樣的地步。在《自由》一書中,翁山蘇姬指出:「一些人改變是因為他們別無選擇。當南非的舊政府、拉丁美洲的軍事專政進行獨裁統治發生變化的時候,他們認識到這些變化不可避免,這是他們所能選擇的最好道路。我所表達的真正改變是通過理解、同情、正義、愛心後的內在變化。」

1988年9月27日,翁山蘇姬組建了自己的、也是緬甸人民的政黨——緬甸全國民主聯盟,並出任總書記。民盟很快發展壯大,成為全緬最大的反對黨。1989年7月20日,軍政府以煽動騷亂為罪名對翁山蘇姬實行軟禁,她拒絕了將她驅逐出境而獲自由的條件。

 

翁山蘇姬的政論:

《恐懼與自由》中文節選:「導致腐敗的不是權力而是恐懼。那些掌權者恐懼喪失權力及無權者恐懼權力的蹂躪,都導致了腐敗……」。

「極權主義是一種建立在敬畏、恐怖和暴力基礎上的系統。一個長時間生活在這個系統中的人會不知不覺成為這個系統的一部分。恐懼是陰險的,它很容易使一個人將恐懼當作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當作存在的一部分,而成為一種習慣。」   「我們並不缺少發展所需要的科學與技術,但我們內心深處依然缺少些什麼,一種真正的心理溫暖的感覺。」

「我們需要一個更好的民主政治,一個有著同情心和愛心的民主政治,我們不應羞於在政治上談論同情和愛心,同情和愛的價值應成為政治的一部分,因為正義需要寬恕來緩和。一位記者問我,『你和別人交談時總是對宗教談論得很多,為什麼?』我回答:『因為政治是關於人的,我不能將人和他的精神價值分離開』」。

翁山蘇姬以學者的深思,揭示了緬甸悲劇的根源:

極權主義是一種建立在敬畏、恐怖和暴力基礎上的系統。一個長時間生活在這個系統中的人會不知不覺成為這個系統的一部分。恐懼是陰險的,它很容易使一個人將恐懼當作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當作存在的一部分,而成為一種習慣。

翁山蘇姬痛心地撫摸著緬甸民族的累累傷痕:

我們並不缺少發展所需要的科學與技術,但我們內心深處依然缺少些什麼,一種真正的心理溫暖的感覺。

導致腐敗的不是權力而是恐懼。那些掌權者恐懼喪失權力及無權者恐懼權力的蹂躪,都導致了腐敗。大多數緬甸人熟悉這四種腐敗:

(一)貪婪的腐敗,由慾望導致的腐敗,是由於受到誘惑或出於那些人們的喜好背離了正確的道路;

(二)偏狹的腐敗,是採取錯誤方式去敵視那些心懷惡意者;

(三)愚昧的腐敗,是由於無知所帶來的失常;

(四)恐懼的腐敗,這也許是四種腐敗中最壞的一種,因為它不僅產生了恐懼,窒息並緩慢地摧毀了所有的是非觀,大多數時候,它還是其它三種腐敗的根源。

正如貪婪的腐敗一樣,不純粹是貪婪,恐懼匱乏或恐懼失去他們所愛之物,都能帶來這種後果。因而,在某種程度上,恐懼被超越、被羞辱或受傷害,都是惡意的種子。

因此,除非擺脫恐懼的枷鎖、自由地去追求真理,否則無知將難以驅散。恐懼與腐敗的關係如此接近,一點兒也不奇怪。在任何社會裡任何一種恐懼都充滿了腐敗。它根深蒂固地難以根除。

http://zh.wikipedia.org/zh-tw/%E7%BF%81%E5%B1%B1%E8%98%87%E5%A7%AC

2011-11-11 L3:附議、覆議、複議、復議的區別

高二上公民
 
附議:(沒有人支持他?)
附議是指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一個提案,書面稱為叫議案,口頭提出叫動議,這個提案必須由會議中至少一人表達支持連署,此時主席會問有沒有人附議,如果沒有人附議,則此提案不能放入會議進行表決。
覆議:(請立法院再表決一次)
覆議是指行政院提出計畫,計畫要靠花錢的預算,因此行政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時候,進入到立法院中立法院如果同意通過那就沒問題,可是萬一不通過或者預算被砍,則這個案子就又回到了行政院,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這樣的議決會讓行政院很難做事,叫做窒礙難行,此時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後,可以把案子再丟回立法院,請立法院再決定一次是否維持原案,行政院收到10日內就要決定是否提覆議案,立法院收到後15日內要表決完成,如果不通過,代表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也只能接受照辦,如果通過,代表原議決失效,通過的門檻是要1/2立委。
複議:(行政機關否決了我再去問一次可不可以?)
複議是對人民或私人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處置或認定認為不當之救濟,請求行政單位再考量決議一次,如果結果相同,還可申請訴願,由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其實複議台灣比較少用,中國有行政複議法。
復議:(這案子有沒有人認為錯誤或不當?)@maybird.pixnet.net
復議是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之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立法院議事規則42-45】。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5282314

2011-11-10 L4:草原的悲劇 公共財 共有財

高一上公民
1968年,美國生態學者哈定(Garrett Hardin)發表一篇名為「草原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文章,他在這篇短文中談到有一群住在一片綠油油的草原的牧人按著代代相傳的習俗,大家都可以到草原上去放牧。但放牧的人只想到把自己的牲畜餵飽養肥並不會考慮到其他人。結果,當牧群愈來愈多時,草原就日益耗竭,終至消失。草原消失,當然牧群也必然消失,大家都蒙受其害,悲劇於是形成了。

共有財(common property
共有財 物之財產權為眾人所共有
無主物 沒有財產權人之物
兩者類似 當共有財之所有權人數達到一定的數量時,此共有財名義上是共有的,實際上所有權人卻無法主張其權利,這是因為當每一人所能要求的權利(效益)小於主張權利所需的費用(成本),所有權人便不會主張權利,此時「共有財類似無主物」,每個人皆會竭盡所能占有共有財。
共有財的悲歌

以課文中「池塘內的魚蝦」為例,當以下情形發生時就會產生共有財的悲劇:

 1.  當共有財之財產價值不明確時

因為池塘內的魚蝦財產權是村民所共同擁有,所以每位村民都有權利去池塘撈捕魚蝦,但是由於不清楚每人可以主張的權利為多少,村民會盡全力捕撈魚蝦,此時就會演變成課文中沒魚蝦可捕的情形。

2.  當共有財之財產價值明確時, 但主張權利的費用過高

假設打官司的成本為1元,魚蝦的價值共有100萬新臺幣,村民共有2,000 人。所以每一位村民僅有500元的財產權。此時甲村民撈捕價值大於500元的魚蝦時,其他村民並不會以打官司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成本10,000元>效益500元), 反而是盡力撈捕魚蝦,避免自身權利受損。
例子

1.草原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為名:當草原附近住了一群牧羊人時,每個人都會把自己的羊群帶到草原上吃草。因為草原上的草有限,所以最好大家能控制羊隻數以及放牧的次數;可是,對任何一個牧羊人而言,即使自己克己復禮,別人也不見得會自我約束;或許別人剛好得到好處。因此,最後往往是每人自掃門前雪,儘可能的讓自己的羊群吃得愈多愈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結果是大家都這麼做。最後,草原因為過度耗費而終至枯竭,羊群和牧羊人也不知去向草原的悲劇於焉出現。在歷史上,草原的悲劇層出不窮。

2.二十世紀初,美國西岸加州的外海有非常豐富的沙丁魚蘊藏。科技進展使漁船噸位愈來愈大,撈捕技術的精確度愈來愈高,漁獲量當然也愈來愈多;可觀的利潤自然吸引了更多的人投入撈捕的行業。在漁船數達到顛峰之後,漁獲量發出警訊而開始減少。這時候,主要的漁業公司希望能彼此達成協議,訂下每年漁獲量的上限以及各個公司的配額。可是,配額要怎麼分配?根據船隻數、噸位數、還是歷年來的漁獲量?不論是根據哪一種指標,總會牽涉到實質的利益, 也就有既得利益者和未得利益者之間的衝突。結果,配額的協議始終沒有達成, 而過度撈捕的結局是漁場枯竭,加州的沙丁魚業成為歷史名詞。
結論 為什麼會造成「共有財悲歌」此種現象呢?

因為這些捕魚、墾殖、排放廢水等等,隱藏了大量的「外部成本」。而有外部成本的東西,在自由市場裡,就會「生產太多」    

    

所以,捕魚變成濫捕、墾殖變成濫墾、排水變成亂倒廢水   
  
http://www2.hchs.hc.edu.tw/blog/post/20/1355
 
 

  性質

           可排他

         無法排他

  獨享

           私有財

         Ex:衣服

  準私有財(共有財)

 Ex:森林野生動物

  共享

        準公共財

     Ex:有線電視

           公共財

         Ex:國防

 

 

可排他:  可以防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

無法排他:很難禁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

 

獨享:財貨讓某人消費之後,他人就無法消費。

 共享:財貨可讓多數人共用,而不損及該財貨的效用

2011-11-10 L4:社會權

高二上公民
 
1.就人權之分類而言,所謂社會基本權之保障內容包括生存權、
學習權及下列何種權利之保障? A.勞動權 B.財產權 C.隱
私權 D.知的權利
ans:A
解析:勞動基本權,一般在人權體系中,與生存權、教育權、工
作權等並列為社會權。其與一般自由權不同之處,在於該
種權利除有排除公權力不當介入之自由權的性質外,更重
要的是,當該種權利受到侵害時,公權力應發揮其作用,
對於受到侵害之權利,能藉由公權力之作為,而獲得救濟。
此為,在人權的分類中,將勞動基本權列入社會權之意義。
所謂「勞動基本權」,係使勞工能確保其生存,而受肯認之
基本權。亦即將團結權、團體交涉權,以及爭議權,概括稱為勞動基本權。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CE55/1CE55-CON.pdf

2011-11-10 L4: 工作權

高二上公民

1.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說明? A.人民為謀生職業
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 B.人民具有選擇一定營業為
其職業之自由 C.職業選擇之自由,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象之
自由 D.人民具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
ans:C

解析:工作權之內涵包括兩大面向,一為要求國家提供工作之機

會,二為選擇工作之權。前者並非人民具有要求國家提供

某種工作之權利,而係憲法揭示此一原則,要求國家改善

經濟環境,盡量使人民享有工作之機會,重點應在於國家

所提供之工作機會,而非人民有特定具體之工作請求權。

後者為選擇工作自由權,人民得自由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

種工作,亦得享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甚至

包括選擇職業訓練場所、工作場所之自由,以及執行職業

之自由等等,但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象之自由。

 

2.有關工作權的保障,以下敘述何項有誤?A.工作權是保障國
民完全就業的權利 B國民失業得要求國家提供就業相關資訊
C國家應設置就業轉業訓練,協助國民就業機會 D工作的相
關基準應立法保障

ans:A
解析:工作權並非保障國民完全就業的權利,在消極面可透過國

工作權並非保障國民完全就業的權利,在消極面可透過國
家對國民提供就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救濟等措施,使
國民免於失業造成社會安全上負擔。在積極面則透過團
結、團體協商、爭議等三權,使得勞動者取得與資方平等
之地位,以免在資方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壟斷生產工具、
瓜分市場之餘,片面決定勞動條件。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CE55/1CE55-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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