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1-12-22 L6: 非特種買賣之商品沒有七天鑑賞期嗎?.

高二上公民
 
本人於某知名電器連鎖店購買一密閉包裝的耳機,回家拆封時才發覺非原本想要之機型且佩戴時不舒服。打電話告訴賣場人員已試戴過可否更換,他說你帶回來看看,到了賣場小姐說可以,因此便選了另一款耳機。直至換貨程序時另一名人員說因為已拆封所以不可以換,最後由於店長基於工作人員疏失為由做了商品之更換,但他仍堅稱賣場內商品不受消保法規定七日鑑賞期之約定。我查過消保法和民法,為什麼電視購物或訪問購物之商品雖然我也看到了、摸到了,當我不滿意時可以退換貨品。而賣場中的 商品由於沒有提供樣品可檢測,因此當買到不合宜之商品時卻只能自認倒楣。請問一般特殊商品買賣沒有七天鑑賞期嗎?法律有保障此類消費者之法條嗎?
 
 

你的問題也是一般人常容易有的誤會,以為所有的商品都有七日的鑑賞期(正式用語為七日猶豫期間)。七日猶豫期間是源自消保法十九條,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只有所謂的特種買賣(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方有十九條的適用。依據消保法第二條的定義,郵購買賣:未讓消費者事先、預先檢視商品所成立的買賣(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也成立);訪問買賣:未經消費者要約,親自到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處所從事消費行為。看出這特種買賣與一般的買賣行為不同之處了嗎?一般商品的買賣,你是自己走到人家的商店裡面,有充分猶豫買或不買的時間,自然不適用十九條中七日猶豫期間的規定。

結論,買東西前先想清楚,勝過買東西後再後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102675

2011-12-22 L7: 慣習

高一上公民
 

「慣習」(habitus):在社會中所有社會成員的行動的關鍵原則。Habitus中文嚴格說沒有對應翻譯,該字是布氏借羅馬文所改用而來,的確具有習慣、習性的意味,但是卻不是單純反射性的習慣,而是一個透過長時間生活實踐,累積下來的,視為理所當然的一種習性,諸如中國人覺得吃米飯才算吃飯,吃漢堡不算。放到社會階層與場域理論去看,當在特殊社會環境下成長的個體,自然受到該環境文化深刻影響,很多日常生活視為當然的東西,未必在另一個環境視為當然。比如,一個沒落王孫,雖然經濟無法支持,但仍有深刻對精英生活懷念,無法降格習慣庶民生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A%AE%E8%80%B6%C2%B7%E5%B8%83%E8%BF%AA%E5%8E%84

2011-12-21 L7: 阿米許教徒

高一上公民
阿米希人Amish)是美國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群基督新教再洗禮派門諾會信徒(Mennonite),以拒絕汽車電力等現代設施,過著簡樸的生活而聞名。阿米希是瑞士移民後裔組成的傳統、嚴密的宗教組織,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他們不從軍,不接受社會福利,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幫助,許多人也不購買保險。大多數阿米希人在家說一種獨特的高地德語方言,又稱為賓夕法尼亞德語;而所謂的「瑞士阿米希人」則說一種阿勒曼尼語的方言(他們叫它「瑞士語」)。阿米希社區分成若干個團契。本條目主要介紹保守的、舊教條團契。新教條團契使用汽車和電話,但是他們也自認是阿米希人。(引自維基百科」)
 
 
 阿米許教徒(Amish)幾乎拒絕所有現代文明之外:他們不用電、不開車、不看電影與電視,更不玩電玩。為什麼這個基督教教派一直堅決反對現代生活中的種種便利呢?這些阿米希教徒根本不在乎是否有任何人了解他們,或者了解他們的生活方式。阿米許教徒的與世隔絕生活方式,通常源自於以字面意義來詮釋新約聖經哥林多後書與羅馬書的意義,特別是哥林多後書第六章第十四節:「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阿米許教派是當年因拒絕從軍與不相信嬰兒受洗而受迫害,便從瑞士逃到德國的門諾派的一支,兩者在一六九三年因對逐出教派的處理方式產生歧見而分裂。這些基督徒是二十一世紀美國的一群異類人物,他們出門只靠騎馬和駕四輪馬車。他們拒絕使用任何用馬達帶動或者需要電力的器具。他們沒有電話、也沒有電腦、甚至在他們家裡也沒有電燈泡。他們穿的衣服很樸素,只有黑色和灰暗的顏色。他們甚至不用拉鏈或者鈕扣,因為他們認為這些配件都是多余的、無用的東西。阿米許教徒的生活大抵離不開土地,若非栽種農作物就是酪農。他們重視虔誠與儉樸,婦女身穿單色長裙外加黑或白色圍裙,頭戴無邊小帽;男子則是深色吊帶長褲與背心,頭戴寬邊草帽。門諾派的理論跟阿米希教派的理論很類似,這兩個教派被稱為“重浸派”,他們堅持主張只有成年人才可以受浸。有些門諾教徒也接受這種所謂的“平凡”生活方式。阿米希教徒們試圖要讓他們自己遠離美國的主流社會。他們是在美國,但是他們不是美國的一部分。他們繳稅,因為法律規定他們要繳稅。但是,他們不投票,也不送他們的小孩去公立學校。他們也不向政府領取退休福利金,也不參加聯邦政府對年老美國人提供醫療補助的計劃。美國境內最保守與最普遍的阿米許教徒是Old Older Amish,主要集中於俄亥俄州、賓州與印地安那州三地;他們最為人所熟悉的形象,就是馬車後方掛著象徵現代的紅色反光三角標誌,以及向觀光客販售自製器皿與食物。
阿米許並沒有生活在真空中,完全地與現代化隔離。面對形形色色的現代科技發明和光怪陸離的新生事物不斷衝擊,他們成功接受現代化的挑戰,不僅沒有被扼殺或消亡在物欲橫流的美國主流社會,而且在20世紀興旺發展,成為一個另類而奇特的亞文化群體。阿米許為研究美國多元文化提供了一個重要視角,為後發展國家和民族如何在當今世界現代化進程中順應時代潮流發展的同時維護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的範式。阿米許們雖然堅持“與世隔絕”和“群體標識”在社區周圍建立層層防護設施抵制外部世界的侵襲,但在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的衝擊下,要完好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是非常不容易,並且要取得經濟和社區不斷發展成績喜人的獨特舉措,他們一定要發展獨特的阿米許文化。
http://www.wretch.cc/blog/haggai/5006716

服裝樣式

2011-12-21 L6: 什麼是收養子女?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高二上公民
 
什麼是收養子女?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1.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2. 收養之規定:
    •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 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4&navID=121&contentID=128

2011-12-21 L6: 陳報遺產清冊

高二上公民
 
陳報遺產清冊
 
  • 陳報遺產清冊乃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48條第2項)
  •  「遺產清冊」包含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而法院在繼承人呈報遺產清冊後,將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於法院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限期向法院報明債權。若債權人沒有呈報債權,未來將造成失權效果,在遺產分配之後,不得再請求分配遺產。而經法院計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時,繼承人才得繼承剩餘遺產。

     

    陳報遺產清冊有何效力?

    1.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 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為陳報遺產清冊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陳報遺產清冊之特徵。
    3.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已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亦即其中一人主張為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陳報遺產清冊:
      • 於為陳報遺產清冊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 已逾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之期間。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其遺產應如何清算

    1.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應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公示催告以裁定方式為之,繼承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關於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但為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1157條特別規定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2.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4&navID=120&contentID=127

    2011-12-21 L6: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高二上公民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謂「剩餘」,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而言,即如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且尚負債時,其財產並無剩餘,應以零計算。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甲君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剩餘財產計4,900萬元,其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雖有財產500萬元,但亦有債務1,200萬元,申報時以負數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因而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00萬元{[4,9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2},惟依前揭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本案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減除債務後已無剩餘,其剩餘財產應為0元,經重新核算,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450萬元[(4,900萬元-0)÷2]。

    該局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對遺產有一半之請求權,實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財產減除負債如為負數則無剩餘,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只能以零計算。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223

    婚前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13th, 2008

    林女士來電詢問,父親婚前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婚前取得之不動產,非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其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僅為財產狀態之變更,故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尚需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223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原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後夫妻財產差額,資產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取其一半的權利。以往的案例多半是先生死後遺留大筆遺產,為了避免繳納過重的遺產稅,繼承遺產的妻子可以主張財產一半為己所有,因此只要一半作為遺產即可。(民法第 1030- 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是沒有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但91年6月28日之後,這個權利被改為有專屬性,如果有權請求的配偶過世或不請求的話,其他人不可以代位請求。
          今年5月25日以後,又改回最初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民法第1030條),所以,現在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繼承人可以繼承這個權利,繼續請求,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
          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夫妻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其實,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三種原因:離婚、死亡或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0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另外,夫妻之間依法由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10條,好幾種情況都可適用,比如: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付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使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時、有管理權的人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且經另一半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等。未來如果有夫妻想透過離婚、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方式來躲債,只要債權人懂得活用法律,還是可以確保債權。
          補充一下,民法中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未以契約訂立以法定財產制為準。一般男女在結婚時,雙方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就視同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實務上若雙方以契約形式約定時,多半以分別財產制為主。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可約定由一方管理,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他方同意‧‧‧。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http://tw.myblog.yahoo.com/jw!zJRjkNGRGBYxt_VNGaX_SQT.bFId/article?mid=1691

     

    2011-12-20 L6: 華視晚間新聞「李春姬上身」 一片罵聲

    高一上公民

     

    新頭殼 newtalk 2011.12.19 林朝億/台北報導

    先前NCC在審議壹集團「動新聞」時,才批評說「新聞不能用演的」。那知,公廣集團下的華視晚間新聞,今晚播報台灣選舉新聞時,居然是叫主播穿上韓國服裝,模仿北韓國營電台主播李春姬,怪腔怪調地假裝說韓語播報。新聞播出後,網路一片罵聲,認為將新聞報導搞成綜藝節目,還不如叫邰智源來演。

    華視晚間新聞今天播出「大選情報員」單元時,主播何佩蓁還正經八百地說,今天每個國家都會報導北韓領導人金正日過世新聞。但轉到大選情報員時,卻看到梁芳瑜穿著韓國民族服裝,螢幕上打上北韓國營電視台「李春姬」名字,然後嘰哩呱啦講了一段夾雜中文、模仿韓語的口白,並滿口韓語「哈密達」,說今天要報的不是北韓跟南韓打起來的哈密達,而是馬英九跟蔡英文打起來的哈密達。

    播完馬英九的新聞後,梁芳瑜接著播蔡英文的回應,只不過她還加上一句話說,「這樣子講,實在很累,春姬退位了」,然後恢復成正常腔調。到第三題新聞,「鐽震案翻版?! 宇昌案疑點重重」時,梁芳瑜則先唱了一段怪腔怪調的韓國民謠後才接著播報。

    新聞一出,立刻被網友轉到youtube上。有人問:「華視,請問您怎麼了?」;有人建議「找邰智源來播可能更專業」;有人質疑,「但是在這個時間點,拿這來做戲謔的演出,合適嗎?」有人說,「公視跟華視水準怎麼差這麼多啊,明明就是同集團的啊!公視水準高多了」。

    影片說明:華視晚間新聞主播梁芳瑜「李春姬」上身,惹來罵聲連連。

    [完整的影音請至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0485]

    http://tw.news.yahoo.com/華視晚間新聞-李春姬上身-遍罵聲-145824785.html

    中國時報【劉育良、王懿雯、林軒如╱綜合報導】

    北韓國寶主播李春姬19日黑衣哽咽播報北韓領導人金正日病逝,華視晚間新聞「大選特派員」單元主播梁芳瑜竟穿上韓服模仿李春姬,化名「梁春姬」播報總統大選新聞,一句一個「哈密搭」,自以為搞笑幽默,網友傻眼又吐血,有的以為看到中天《全民最大黨》,痛批「華視跟公視水準怎麼差這麼多啊,明明都是公廣集團的啊」、「北韓民眾死領導人ㄟ,會覺得好笑嗎」,甚至說「我們應該發動拒看綜藝化新聞」。

    華視新聞部經理林淑卿昨說:「這個單元是由資深記者梁芳瑜以輕鬆活潑態度談論選舉,金正日過世新聞則以正常方式處理,對批評感到抱歉,會虛心接受並改進。」

    反倒是在《最大黨》模仿以上兩名韓國人的邰智源有為有守,昨在北京說金正日過世,他的模仿也為絕響,但他「李椿姬」上身說:「表達沉重的哀悼!其實模仿金正日的次數不多,以後不可能再出現這角色,李椿姬要不要再出來由節目安排。」金正日也是他模仿角色中第一個過世的本尊。昨節目未藉金正日發揮,「國家領導人物過世,悲傷題材不碰觸,怕引起反感。」綜藝節目都有此認知,華視新聞真是有失分寸。

    http://tw.news.yahoo.com/華視主播李春姬上身-網友痛批沒水準-213000551.html

    華視新聞播報方式引發爭議,晚間對外發佈聲明, 主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並提報新聞諮詢委員會討論評議,內部也將進行檢討懲處並在晚間新聞公開致歉。(翁千惠報導)

    華視晚間發布聲明表示,針對19號晚間新聞單元【大選情報員】,主播梁芳瑜模仿北韓主播李春姬的播報方式引發觀眾批評議論,華視新聞虛心接受觀眾意見,同時依循公廣集團董事會要求,進行內部檢討,並主動提報由外部學者專家組成的新聞評議委員會,做為未來改進依據。

    聲明稿中華視對這次新聞尺度拿捏不當表示虛心接受也感謝各界的指正批評,並對於播報形式不當所引發的負面反應表達歉意。

    聲明稿同時表示,華視新聞部內部已經進行懲處,更換【大選情報員】主播,晚間新聞製作人謝堯天調職,新聞部經理林淑卿請辭;而新聞部已主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事件處理經過,20號晚間新聞及夜間新聞對外公開道歉。

    http://tw.news.yahoo.com/華視發佈聲明道歉-新聞部大地震-110025322.html

    2011-12-20 L6: 2005.10 顏清標兒子16歲結婚 結婚有效嗎?(儀式婚)

    高二上公民
     
    突然想到一個很耐人尋味的問題
    顏清標兒子16歲
    他兒子的老婆也是16歲
    他們結婚的原因是奉子成婚

    那表示那個女生還沒有成年就和顏清標他兒子發生了性關係~對吧!!!
    那為什麼新聞都報這麼大了
    卻沒有看到任何人想到著個問題
    也沒有看到任何青少年福利團體
    或是警察方面有任何的行動呢

    況且犯防害性自主這條法律
    是屬於公訴罪
    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
    只要檢警知道了
    就可以辦案
    那為什麼都沒有人採取任何行動呢??


     

    關於顏清標的16歲兒子與16歲女孩結婚的法律問題可分成民事與刑事方面

    民事部份(顏清標的16歲兒子結婚是否有效呢?)

    1. 如同前位朋友所說 的確!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結婚年齡的限制 在民法第

    980條確實是有規定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從這個案例上來

    看 僅女方達到16歲(如果以民法第124條規定出生年月日計算年齡 可能只

    是虛歲16歲 而實歲僅有十五) 換言之 男女雙方都應該未達到可以結婚的

    法定年齡(兩個人應該實歲只有15歲多)

    2.這時候原作者的疑問大致上可猜的出來 這種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在民法上

    到底有沒有效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989條規定 未達到法定年齡而結婚者 男

    女雙方的法定代理人(大多為父母親)以及男女雙方是可以向法院撤銷結婚

    的效力 不過 如果事後男女雙方年齡都滿法定結婚年齡時 (本案例男女雙

    方結婚後過幾年都已經滿十八歲了)這時候你才說要法院撤銷就不行了

    另外民法第989條還有一個除外規定就是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但是女方已經

    懷胎了也不得撤銷 至於民法第981規定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必須要經過法

    定代理人同意又是另外一回事 即便男女雙方法定代理人都同意 你還是違

    反民法第980條 男十八女十六的結婚限制

    3.本案例顏清標的兒子的確違反民法男方需滿18歲的規定 其實是可以撤銷

    的 但是 因為女方懷孕了 依照前面第2點的說法 法律已經規定無法撤銷

    換言之 既然雙方沒有去撤銷婚姻的效力 那麼這個結婚仍然是有效的

    刑事部份 (顏清標的16歲兒子會不會犯法而坐牢呢?)

    1.這樣講好了 其實在刑法第227條第1項有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的男女為性交的話 是可以判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那麼嚴格來說 男女雙

    方都會觸法 這點是沒有疑問的 講詳細一點 你看 男方是不是對一個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女生為性交(這裡年齡都算實歲不算虛歲) 而女方也是

    對一個十四歲以上而實歲未達十六歲的男生做性交行為 對吧 那麼其實男

    女雙方都會犯法 這裡請注意 年齡的算法在刑法上 也是依據剛剛前面所講

    的民法124條的標準來計算的

    2.那麼 這時候就會有人問說 怎麼兩個人都不必坐牢 反而喜氣洋洋高官都來

    祝福是不是耍特權 法官不敢辦??? 當然不是!!!因為刑法另有規定

    在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 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犯下刑法第227條通稱的與

    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的話 是必須告訴乃論 換言之你不告 檢察官也不會受

    理法院也不能判 這條我們法律界戲稱兩小無猜條款 也就是前面高鳳仙

    所說的 只是媒體斷章取義 說因為兩個人是兩小無猜所以不犯法 又是媒體

    誤導的錯誤觀念 當然如果是滿18歲卻跟未滿16歲的人做性行為還是屬於

    非告訴乃論 即使你不去告 檢察官與法官依然可以調查與審判

    當然這跟其他大部分性交罪的條文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民間講的公

    訴罪 不過法律上我們的用語是用非告訴乃論 根本沒有所謂的公訴罪這個

    名詞 這是媒體誤導的用語)是不一樣的 ok就算男女雙方都去告刑法第227

    條 但是刑法第227條之1另外規定 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下刑法第227條

    規定 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然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3.在本案例上 今天男女雙方實歲都未滿16 卻做了性行為 其實是該罰的 但因

    為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沒人向檢察官或警方告訴 檢察官是不能調

    查 法院也不能審判 若果判了那麼這個判決就會違法 因此才會有今天你們

    看到的"盛大"結婚局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2500204

    2011-12-16 即時通臉書留言誹謗 判罰九千

    時事
     
    即時通臉書留言誹謗 判罰九千中時電子報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黃雯犀/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16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黃雯犀/台北報導】

    四十二歲的汪姓男子,認為李姓男子在網路上有貶抑他的言論,就在個人的MSN上分享訊息,並在Face Book塗鴨牆留言,指李是「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因文字涉及謾罵,被法官依兩個公然侮辱罪,判決罰金新台幣九千元。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MSN和FB是時下流行的即時通訊和社交工具,幾乎成為許多人每日必需的網路溝通平台,若民眾在MSN匿稱後的分享個人訊息,或FB塗鴨牆上抒發觀感、分享個人心情時,用字譴詞一定要注意,若涉及謾罵或人身攻擊,因為可讓人共見共聞,將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嫌。

    汪男是在去年三月初,認為李男在網路上有貶抑他的言論,在心生不滿下,就在去年六月十二日至八月十日,在MSN匿稱後的分享個人訊息,及FB塗鴨牆上分別留言指稱李是「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副標題還有「跟他在一起的全是大家好」等內容。

    李某知悉後,提出刑事告訴。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在MSN及FB社群網站留言和分享心情,會使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並足以使告訴人李某感到難堪、不快,足以減損告訴人的聲譽與人格,汪某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

    說到在網路攻擊別人,熱狗算是專家,他日前才在本名姚中仁的臉書寫下「林依晨脫光給我X,我都不要X」發出無聊的攻擊,網友公憤,罵他沒品、無恥、汙辱女性,更同情林依晨只是演戲也被「狗」咬。事實上,依照判例,他已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只是當事人不追究,讓他逃過一劫。

    熱狗經紀人黃靜波,也不讚成他的說法,第一時間說:「該罵!誰叫他嘴賤。」並未坦護他。林依晨則說:「不想多作回應,引發更多脣槍舌戰。」經紀人周美豫不打算提告他誹謗:「依晨工作忙錄,沒時間回應這些事。」

     

    黃靜波說,熱狗沒有看《我》劇,剛好朋友在討論,他就跟著亂哈拉,「我也哭笑不得,公司已經要求他注意言行。」熱狗原本以為臉書是私人空間,且他以本名姚中仁申請,「我以為這裡是我私人的地方,所以我想說什麼愛說什麼都可以,但其實原來不是,喬治說的對,網路上又有什麼私人空間可言呢?」他昨未再留言,以免多寫多錯,專心為耶誕節在上海的演唱會練團。

    http://tw.news.yahoo.com/即時通臉書留言誹謗-判罰九千-213000215.html

    2011-12-16 聯合國:同性戀歧視嚴重

    時事
     
    聯合國:同性戀歧視嚴重
    2011/12/16 10:08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紐約2011年12月15日專電)聯合國今天公布第一份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人權報告。報告指出,因為性別因素造成人權受到侵害、暴力相向的情況普遍存在,全球仍有76個國家視同性戀為違法行為。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6月時通過1項決議,希望全面瞭解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人權情況,並在今天正式對外公布。這也是聯合國首度針對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族群提出的人權報告。

    報告指出,在許多調查案例中,許多人因為同性戀或是跨性別身分曝光,成為謀殺、強暴、攻擊、酷刑、拘禁等人權遭到侵犯的受害者。這些性別取向被視為「不正常」的族群,所擁有的集會與言論自由也常遭受踐踏,在工作職場、醫療環境等地方,也常備受歧視。

    報告表示,對於這類因為性別認同引發的歧視與暴力行為,許多國家都未給予太多的關注。受害者也因為擔憂遭到報復、不信任司法機構、擔心自己的性別取向曝光,而選擇保持緘默,導致這類暴力或歧視案件層出不窮。

    根據調查顯示,全球有76個國家仍視同性戀行為是犯法行為,包括伊朗、茅利塔尼亞、沙烏地阿拉伯、蘇丹與葉門等5國,同性戀行為最高還可判處死刑。

    報告也呼籲各國政府:正視同性戀的人權問題,保障同性戀的人權;給予同性戀者尋求政治庇護的權利,以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透過教育與宣導建立正確的觀念,避免更多的同性戀者遭到攻擊的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11216/1/2xdb5.html

    TOP
    QR Code